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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已故台湾艺人邓丽君相关权益
发表日期:2013/11/20 10:32:59

   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卢泽力律师,现受(台湾)电视线国际多媒体有限公司转(台湾)邓丽君文化事业有限公司之委托,全权代理中国大陆地区保证已故台湾艺人邓丽君相关权益的代理人,依据中国法律、法规、政策代理委托人提起诉讼或非诉讼(包括:配合参与政府行政执法、取缔违法等一切保证活动和工作),追究违法与侵权者之经济和法律责任。

   “邓丽君”的名字和影像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注册为商标,任何个人或单位使用邓丽君的名字或影像举办文娱活动、演出、录制音像制品等,均必须事先得到书面许可授权,否则构成侵权。

    请未经授权使用邓丽君名义及影像的单位及时与本所卢泽力律师(13911151889)取得联系,取得合法授权后再举办活动、录制节目,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
员工天地
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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