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我在法院的刑庭工作一位同事报考政法大学的民法研究生,我就不理解,“刑老大”呀!为何不考刑法专业?同事说“将来会是民法的世界”。多年后,我明白了,此话是何等英明,但近年来,我有了一个更深刻的感触---程序法太重要了。
前几天,我露了一次“怯”。上海的朋友来电,问原告和被告都在上诉,上诉费两者都要交吗?我干脆地回答:“谁先交上诉状谁就先交上诉费”,电话刚刚挂断,我就觉得不对劲,上诉也是“诉”,不交诉费就不能启动诉求,于是赶紧咨询,告知朋友,所有上诉都要上交诉费的。现在每当想起这事我就后怕----程序是何等的重要啊!
最近去一趟鄂尔多斯,接待我的李总问,法院的调解书是否能够申诉?而且法院已再审并维持了,还能够申诉吗?事情很简单---李总的公司突然被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一份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然而公司上下没有一个人参与过这个案子的审理,也不知道这份《民中调解书》到底是怎么出台的。这是基层法院出具的,后来中级法院还提审了这个案子,但最终还是维持了。面对李总那期待的眼神,这次我非常慎重。
第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明白,所有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和判决书一样,都许可上诉,但要注意,判决的申诉是有期限的,也就是说,在判决生效后两年之内必须提出申诉,否则,即使你再有理,也没有申诉权利了。虽然民诉法没有对于《民事调解书》的申诉期限做出硬性规定,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申诉期限是两年。
第二,一个法院对于同一个案件只能再审一次。依照法律规定,李总的公司可以向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提起申诉,但是,中院已经再审,最高法院又出台了司法解释,一个法院对于同一个案件只能再审一次,所以现在只能向高级法院提起申诉了。
其实,任何一个案子再审的启动,都有以下几个途径:一、当事人申诉,这里一定要注意申诉期限的限制;二、法院院长(做出法律文书的法院以及上级法院)发现错误,必须提起;三、检察院抗诉,所以当事人要申诉,不是只有法院一条路可走,申请检察院抗诉也是“大道”。特别提醒:对于已过申诉期限的案件,一定走第二和第三条路,这两个方式是没有期限的,如果确实有理,是能够走到光明彼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