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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210期法律圆桌的书面意见
发表日期:2006/11/28 10:04:45

图片管理员监守自盗天价小人书 贪出法律空白_

6月11日法制晚报报道  身为出版社样书管理员的杨某监守自盗,将保管的1800余册连环画精美样本高价卖出,非法获利16万元。记者6月10日上午从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杨某因涉嫌贪污罪已被立案侦查,现已进入审查起诉尾声。

    今年45岁的杨某原是中国美术出版总社出版发行部样书库管理员,2002年由于人事调动被调离该岗位。2004年该出版社一老编辑要用样书,去库里取时发现装样书的箱子封条已被拆开,里面保存的1800余册连环画不翼而飞,其中包括大家耳熟能详的《瓦岗寨》、《雷锋的故事》等书。后该单位报案,已经离岗的杨某自首,交代了自己从2001年10月至2002年5月期间将保管的样书盗窃卖出的事实。目前,1800余册连环画因被连续倒卖已无法追回。

    据悉,去年11月25日,检察院以贪污罪对杨某立案侦查,杨某因患病已于去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承办此案的付强检察官说,《刑法》第383条为贪污罪所设置的准入标准为5000元,本案若以连环画的标价算,每本2角,1800册还不够立案标准;若以杨某非法所得16万元算,贪污数额已属特别巨大。

    目前法律对盗窃罪有规定:若销赃数额高于物品价值,盗窃金额按销赃数额算。即原价和销赃价取其价高者定罪。但对贪污罪没有明确规定。

    本案的事实是,1800余册连环画因收藏热而身价涨了几百倍,但因其印制所用的版还在,所以并非绝版之物。而对其价值的估算,目前国家有关价格鉴定机构答复检方:因无实物,无法作价。检察官建议有关部门对此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或明确立法。

■研讨议题

议题一:本案以贪污16万元对杨某提起公诉是否妥当?

议题二:本案按原价2角一本计价是否妥当?

议题三:本案杨某是否构成犯罪?犯何罪?

 

议题一:本案以贪污16万元对杨某提起公诉是否妥当?

第一、16万元是销赃价;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7款规定:“销赃数额高于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如果以16万元提起公诉,那么也就意味着在这起案件当中,对于贪污罪比照了盗窃罪的规定。然而,比照推定制度在我国已经废除了,这样做有悖刑法的基本精神。

 

议题二:本案按原价2角一本计价是否妥当?

不妥当。《刑法》当中对于贪污数额的规定,应理解为是物品价值,而不是价格。而这个价值是案发时的价值,无论是出版的时候的2角还是现在的市场价格,这都是价格,而不是价值。

 

议题三:本案杨某是否构成犯罪?犯何罪?

我看了看网站,中国美术出版总社是由人民美术出版社 、中国连环画出版社、荣宝斋三个单位组建而成的,当属国有。杨某受出版社的委托,对样书进行管理,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行为的性质应属贪污。

对于1800余册连环画的价值到底能不能确定,是判断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的必须要件。我相信国家有关鉴定机构或评估机构还是有能力对于本案所涉物品的价值进行鉴定。如果价值真的无法确定,那么本案决不能够定杨某的罪,除非有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得本案的涉案物品的价格得以确定在贪污罪的准入标准之上,且溯及既往。

 

议题四:杨某应如何进行赔偿?

    第一、如果够罪,出版社应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不够罪,出版社也应当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包括两部分:一、16万元的赃款及利息;二、由于样书的丢失给出版社带来的其他损失。

 

议题五:相关法律是否有待完善?本案引发的社会思考?

    第一、对于贪污案件当中销赃价格大于涉案物品实际价值,到底以哪一数额为定案标准?应当早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于具有收藏价值的涉案物品的价值认定标准,也应早日出台;

第二、相关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及价值评估机构,提高业务水平,打破没有原物就不能鉴定的惯例;

第三、对于保管人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单位也要完善制度,引入监督和制约机制,即要有“会计”也要有“出纳”,不要等人都走了两年了,你才发现东西找不到了。

 

作者:范伯松律师

来源:
员工天地
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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