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讨背景:
福利院切除两智障少女子宫 医生称类似手术常见
据4月21日《东方早报》报道 4月16日前后,一则关于“江苏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将两名智障少女送进南通市城东医院做了子宫切除手术”的帖子在一些知名论坛流传,发帖人自称是城东医院的一名“青年医生”。
记者于20日前往南通市采访,江苏省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南通市民政局有关人士均向记者证实,南通市已就此事成立了调查组,“司法机关已经介入”。但是截至当日,涉及此事的医院领导、医生不但表示此种事情早已有之,还坚持认为他们“在做一项公益事业”。
这则被广泛转载的帖子内容如下:“前天,医院来了两名少女,是南通市儿童福利院送来的,两名智力有障碍的女孩子,大约十三四岁。有人告诉我,她们是来做阑尾切除手术,我当时就奇怪,好好的切什么阑尾?后来,她们看的是妇科。昨天,她们进行了手术,天啊,被切除的竟是子宫……手术是在福利院再三要求下做的,福利院的人说,两名女孩最近来了初潮,收拾起来非常麻烦,以后性成熟之后会更麻烦,反正她们也不能结婚生育,现在切了她们的子宫,省了许多麻烦。两名女孩,一个叫兰兰(为保护智障少女权益使用化名),一个叫琳琳(化名),现在还昏睡着,懵懵懂懂住在我院四楼病房里。”
该帖子还称,福利院和医院双方签订协议称,一切后果由少女的监护人福利院承担。“我看了病历,两名女孩子的子宫都没有任何问题,更没有器质性病变。”
记者在城东医院采访时,该院妇科的医生、护士均向记者表示没有此事。记者在城东医院四楼住院部找到一位护士。记者问,上周是否有名叫“芳芳”和“琳琳”的两个少女来做过手术。该护士说,没有。但很快,该护士纠正了记者对兰兰姓名上“芳芳”的口误。该院另一名医生告诉记者,有什么问题可以去问领导,不要为难护士们。
城东医院一名汤姓副院长在面对记者时情绪激动。他向记者表示:首先,福利院为两名少女做手术的事情应该去问福利院和民政局,如果对医院有什么看法,可以去问卫生局;另外,手术的技术问题可以去咨询专家;最后,关于病人的情况属于病人的个人隐私,医院无权奉告。汤副院长认为,医院对此事没有责任。
但是随后记者再次找到汤副院长,他说他本人及院里几位医生已多次被派出所叫去接受调查。他说,是福利院先找到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通院)妇科要求给孩子做子宫切除手术,通院妇科医生再找到城东医院反复协商,“考虑到是一项公益事业,我们就做了这个手术。”
记者辗转联系到正在福建出差的通院妇科大夫王晨毅,他是此次手术的主刀大夫之一。他告诉记者,福利院陈副院长曾经多次找到通院妇科医生苏韵华,要求给两个孩子做子宫切除手术,“是苏韵华找到我的,当时让我联系医院,我跟城东医院熟一些,就联系到那做了。”
王大夫说:“我们是搞专业的,对法律问题不是特别熟,手术之前,我们就说法律问题我们不负责任,由福利院来解决好,陈院长签了字的,承诺她负这个责任。”王大夫表示,此次手术,他和城东医院都没收一分钱,“完全是义务的,当作一件公益事情,孩子早康复出院了。”
随后,记者试图联系南通市福利院缪院长和该院分管儿童福利院的副院长陈晓燕。南通市福利院的门卫均说:他们不在,而且一天都没有看到他们。
在儿童福利院门口,一名自称姓贾的退居二线的福利院前任书记告诉记者,“绝对没有这回事,这是别有用心的人对领导心怀不满,在网上攻击福利院和医院。你们不要相信,这个事情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已经来调查过了,当时就确定了没有这个事情。上周倒是有两名女孩送到南京市福利院看病,陈晓燕不在,开会去了。”他非常肯定地告诉记者,儿童福利院里根本就没有兰兰和琳琳这两个女孩。
但是此前,有媒体记者19日曾以兰兰亲戚口吻打电话向福利院传达室表示要送一些钱和衣物给兰兰。传达室表示,钱和衣物可以交给传达室,但坚决不让见兰兰。当问兰兰成长状况时,传达室说兰兰一切都好,就是有些智障。
在南通市民政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两名女孩是因为长期痛经而做手术的。
南通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顾处长称,南通市已就此事成立了调查组。民政局分管社会事务处的李云生副局长介绍说,司法机关已经介入,而民政局并未接到需要民政局参与调查组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一副主任向记者证实,市里确实已为此事成立了调查组,具体的调查情况需要等调查结束才能公布。南通市卫生局医政处副处长黎辰告诉记者,他们于上周五下午接到群众匿名投诉后,当即研究调查方案,“直到现在,调查从未中断。”城东医院所在的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钟秀派出所教导员田新安也向记者证实,该所所长及几名民警已被分局抽调前去调查福利院少女手术一事。医院医生:“很多医院都发生过”
城东医院妇科一名医生表示,对智障残疾人、精神病人切除子宫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尽管此前城东医院并未听说做过这种情况,但“在很多医院都发生过”。
该医生说,因为她们有智障,处理月经几乎不能自理,“因为不懂,往往弄的自己身上、床上到处都乱七八糟,而这个情况每个月都有。最关键的是,子宫对她们来讲也没有用处。虽然切除了子宫,但是卵巢还在,并不影响她们的女性特征。”
针对“切除子宫是为减少经期麻烦”这一说法,城东医院汤副院长表示,“其实别的地方肯定都是这样在做,只不过没有引起关注。光我熟悉的,身边就有两例。”
■研讨议题
议题一:福利院是否有权力决定对两名智障少女实施子宫切除手术?如何认定福利院的这种行为?
议题二:医院对两名少女实施这种手术,是否应该负法律责任?主刀医生是否应该担责?
议题三:如果医院与福利院在手术前签署了免责协议,是否应该对此后果负责?
议题四:两名少女的人身权利该如何维护?
议题一:福利院是否有权利决定对两名智障少女实施子宫切除手术?如何认定福利院的这种行为?
福利院没有权利决定对两名智障少女实施子宫切除手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福利院作为两名智障少女的监护人,侵犯了受害人的人格权。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人格权包括如下权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福利院就因为智障女孩经期不能自理而嫌照顾麻烦就剥夺了两个花季少女的人格权乃至将来的生育权,这是严重侵权行为。
议题二:医院对两名少女实施这种手术,是否应该负法律责任?主刀医生是否应该担责?
医院对两名少女实施这种手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医院对两位女孩人格权赤裸裸的剥夺让我们感到震惊和愤慨。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最基本的理论基础,人人平等,难道就因为两位女孩是智力障碍者?就因为经期不能自理?子宫被切除后两位女孩还能保持女性起码的生理特征吗?主刀医生的行为虽然是职务行为,但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议题三:如果医院与福利院在手术前签署了免责协议,是否应该对此后果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因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就算签署了免责协议,医院也应对此后果承担责任。毕竟医院与福利院签署的免责协议的对象是他们之外的第三人,既,两位未成年少女。
议题四:两名少女的人身权利该如何维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消监护人的资格”。由此可见,两名少女的人身权利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的。
议题五:本案引发的社会思考?
在美国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位植物人已快接近生命的尾声,她的生命只是靠一部生命机维持着,他的丈夫想尽快结束她的生命,好不让她这么痛苦,而女方的父母确不同意,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一审判决不许拔掉生命机的管子,可见,国外对一个人的生命权的重视程度。
而本案中医生的话让我们感到不寒而栗,如果真的象医生所说的“此类事件在很多医院都发生过”那是多么可怕的一件事情,人性何在!剥夺一个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是这么的随意,这还把人看做是人吗?这是对生命的漠视。
医学我们不懂,象医生所说的“虽然切除了子宫,但是卵巢还在,并不影响她们的女性特征”。那么请问,卵巢能代替子宫吗?子宫的切除,就仅仅是不能生育吗?
希望全社会能积极动员起来,一起关注,一起保护这些受害者。而做过这类手术的医生们,是不是该反省一下自己的行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