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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挪用公款案(一)
发表日期:2006/08/08 10:35:33

XX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

                                                         合伙人律师:卢泽力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谭XX,男,XX大学房地产开发办公室主任(正处级)。

1998年,XX大学欲建学生公寓楼,因学校资金紧张,拟采取引资的办法进行,并由XX大学房地产办公室负责实施。由于当年三月份XX大学的计划外招生录取工作已经完成,新生将于9月份来学校报到,而XX大学事前就已经承诺负责安排新生住宿,而学校现有的宿舍只能解决计划内生源住宿,这几百名计划外新生的住宿问题还没有解决,若到时不能保证新生住宿,学校领导会担心发生学生上街游行、告状等不良政治后果,从而对整个大学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学校的主要领导给谭XX下了死命令,不论采取何种运作方式,必须在新生入学前建成学生公寓楼,保证新生入住。由于时间紧迫,而寻找投资方未果,在这种情形下,不得已,谭XX接受了另一被告人郝XX的自行投资建设的方案,遂找到文XX公司,以文XX公司的名义来筹资运作建房项目,文XX的股东由被告人谭XX,被告人郝XX,冯XX构成,各占一股。文XX公司与XX大学签订了联合建设XX大学实验学生公寓协议,约定由文XX公司出资在XX大学土地上建筑学生宿舍楼一栋,XX大学负责办理建设该学生宿舍所需的一切手续,房屋产权归XX大学所有,文XX公司在该房建成后,从投入使用的第一年开始,顺延15年,在这期间每年可获得该房住宿费收入的60万元。文XX公司采取了预收房租,动员施工单位垫资,筹借部分款项等多种方式,相继筹集了建楼所需的全部款项。该学生公寓于19986月破土施工,同年9月竣工投入使用。

200359日,XX县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向XX县人民法院对谭XX提起公诉,后撤回起诉。2003815日,XX县人民检察院又以挪用公款罪向XX县人民法院对谭XX提起公诉。

二、起诉意见

1998626日向XX市建设委员会交纳的该楼23.45万元城市建设配套费,1998630日转给该楼承建单位XX大学建安队10万及1998526日转给XX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用于购买建楼钢材款10万元,以上三笔共计43.45万元均系被告人郝XX向被告人谭XX口头请示同意后从其掌握的300万元搬迁费(公款)中支付用于该楼前期投资。其中20万元抵顶给XX大学建安队建楼款,另外23.45万元案发后全额追回。

19904月,经XX市工商局批准,以被告人 XX之弟为法人代表的XX市文XX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成立,谭XX、郝XX便以该公司的名义与XX大学补签了引资建楼协议,XX大学每年给文XX公司60万元,连续付15年,共计900万元。至 案发时,校方已付给文XX公司287万元,除支付XX大学建安队外,被告人谭XX、被告人郝XX、冯XX均获得不等利润。综上所述,被告人谭XX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挪用43.45万元公款用于个人经营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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