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证
现在,需要公证的事情越来越多,合同、遗嘱、或在诉讼中的证据材料等等,而我国现行《公证暂行条例》是1982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该《条例》实施23年来,虽然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但其存在的弊端也已日益凸现。西安“宝马彩票”案等一系列涉及公证的案件相继曝光,严重影响了公证的公信力。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给公证注入了新的活力。
一、九种情形将不予办理公证
首先就要强调,公证处不是菜市场,不是任何事情或物品都能进行公证的,公证《公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出现以下九种情形的,公证处不予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法律同时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二、公证的债权文书可申请法院执行
公证书一般应当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成立要件的效力。据此,《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此可见,公证书的效力了
三、公证机构因过错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为了保证公证的客观、真实,防止公证工作中发生违法行为,《公证法》还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保证了利害关系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