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新气象
11月15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的出台,引起了不小的振动。在中国创业投资发展遇到瓶颈的情况下,国家推出《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特别是在国家支持方面有很大变化,会对中国创业投资发展带来转折性影响,这将给中国创业投资发展带来转折。
一、概念有了明确界定
以前,大家对创业投资这个概念总是很模糊,可以说是按自己的理解去看待。这是《办法》首次对创投企业进行了严格而准确的法律界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良成熟或相对发育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二、三大政策扶持
对创投企业进行政策上的扶持,是《办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制定这个法规的最终目的。最主要的是三大政策,即建立引导基金、融资优惠和税收优惠。创业投资在运作过程中,既面临所投资企业的经营风险,也面临所投资企业的道德风险,需要政府给予政策扶持。从1999年开始,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中就提出:国家要运用财政金融政策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发展。2002年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也又规定,国家要运用税收政策,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办法》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规定了国家将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允许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向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所筹得的长期资金用于股权投资,在解决双重征税的基础上,给予税收政策扶持。有了国家给予的优厚政策,我想,解决了很多人的不少顾虑。
三、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部门将分国务院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改委;省级管理部门由同级政府确定,原则上为省级发改委,也可以是已经授予管理只能的科技部门。不进行备案的创投企业,既不接受这些管理部门的监管,也不享受国家的政策扶持。
创投企业的备案条件即申请政策扶持的条件主要有两条:一是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二是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办法》之所以做出最低资本规模的限制,主要是考虑到创投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加工贸易类企业,必须具备较大资本规模才有抗风险能力。
单考虑到出资人的出资能力和避免资本闲置,《办法》还是做了一点变通,即“允许承诺的出资分期到位----全体出资人承诺在注册后的3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的,首期实收资本可以不低于1000万元。”这样,创投企业可以先期成立,再根据承诺协议和投资需要逐步追加资本。
所以,想要得到国家的扶持和享受优厚的政策,进行备案必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