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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查封、超期限查封的救济手段
发表日期:2005/11/04 18:29:44

有这么一个案子,两家公司因纠纷闹上了法庭。到二审时,法院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也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查封了一方当事人的银行帐号。按照法律规定,不能查封有偿还能力的当事人的财产,而且查封的案号也不对,在二审裁定发回重申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解封而是继续查封,给被查封的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在现实生活中,法院的错误查封、扣押、冻结等行为也会经常发生,这有可能给当事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那么,怎么样及时的制止法院的错误行为,怎么样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呢,现在向大家介绍几种救济措施。

一、当事人申请错误

    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查封申请的,如果申请错误,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由申请人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之规定,如果申请人的原因,由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全部遭受的损失。

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急于求成,或在事态没有明朗之前,盲目申请查封,造成实际损失的,由被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的请求。

二、法院错误查封情形

1、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查封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采取查封措施而错误查封的;

2、对于当事人在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后十五日内没有起诉,而法院也没有解除查封措施的;

3、对于当事人提出查封申请后,法院依法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在当事人没有提供担保情况之下,法院采取查封措施的;

4、对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措施而未解除的;

5、法院依法对八种财产不得查封而查封的;

 6、法院依法查封措施期限届满前未办理延期手续又未解封的;

7、法院依对六种情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而未解封;

8、法院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业法人,一般不得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已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的,如该企业法人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或者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保全的,应当及时予以解封、解冻而未解封、解冻的。

 

三、对于法院错误查封的补救措施

1、申请复议

    在法院依职权做出了错误的查封措施之后,当事人对查封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查封措施。

2、申请违法确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法院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应当依法先行申请确认;并向作出司法行为的法院提出,但申请确认基层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3、国家赔偿

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因此,违法得到确认后,即可申请国家赔偿。

 

来源:
员工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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