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一个案子,某单位的车把一个人给撞了,该车已上了5万元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经过交通队认定,这起交通事故属意外事件。伤者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肇事车辆有责任赔偿,所以按传统思路把肇事车车主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而车主认为,我上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我没有责任。法院受理了此案。到底上了第三者责任险后,车主还有没有赔偿责任?我们对此进行了研究。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的出现,就应该对老的思想进行变革。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应该告保险公司,而为了说明事实,可以将车主列为共同被告。这个案子,法院经过研究,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如果不追加,驳回被告的追加申请,那么经过庭审后,受损失的将是伤者。
一、保险公司应该是第一被告
新的《道路安全交通法》实施后,以往的“按责赔偿”原则已经不适应新交法的要求,一味的沿用老的赔偿原则只会导致矛盾重重。按照新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保险公司是否应向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那么,保险公司作为适格的被告参加诉讼,并先承担赔偿责任,当无疑义。即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事故责任人按责任比例赔偿。诉讼中,若不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不但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范围难以确定,且待诉讼结束后再由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申请理赔,对第三者极为不利,而且,肇事车车主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没有赔偿责任,如果一味的以肇事车车主为被告而不列保险公司,那么最后受损失的将是伤者。
二、保险公司责任加重
无过错责任是大家关注的焦点。《草案》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的原则。从这两条规定来看沿袭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但有所变化。在人身伤亡方面的赔偿,《草案》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保持了高度的一致,对于人身损害,在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也要依法赔偿;而在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则略有不同,即按过错责任赔偿。
由此可见,无过错责任赔偿上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负担,而通过强制责任保险合同,这一负担在一定程度上转移给了保险公司,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责任。以往遇到无过错责任赔偿,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仿佛成为了定律,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司机起诉保险公司,反而逐渐接受了这种认识,实际上,很多人都放弃了自己应有的权利。
三、受害者的法律救济
在出现交通事故的时候,无论是人受伤还是车损坏,首先想到的第一点应该是肇事车主是否上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如果上了,则需要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否则,必然败诉。如果在不能查明肇事车辆是否上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时候,可以先以肇事车车主为被告,在查明后可再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
新法规出现了,大家的思想也应该跟着转变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