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人民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范,但这些法律的规定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又存在针对性不强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对出台专门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法律法规就显的特别迫切,现在好了,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29日颁布了《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为农民维权提供了更为明确的、具体、有力的法律武器,我觉得很有必要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无法定理由不影响合同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因此,实践中有不少人认为,只要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与他人订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即为无效。《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不难看出,只要没有法定不允许的情形,转让合同就是有效的。
二、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无效了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规定中并未禁止设定抵押,而《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拿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是无效的。
三、承包地要先登记
在其他方式承包中,经常出现发包方就同一土地与数人建立承发包关系,大家都说地是自己承包下来的,都主张自己的权利。《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所以,建议大家如果承包下一块地,首先要去进行登记,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该解释9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