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有主
讨债必须有“道”,其实最大的“道”就是依靠法律!老祖宗留了话:“冤有头,债有主”,所以,必须找到债务的承担者,下面就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几种特殊情况的应对技巧向大家简要的介绍一下。
一、 公司成立前的债务
最近,包头某公司向我咨询:该公司向一家尚未领取执照的贸易公司提供了
150万元的办公设备,当时合同上有对方的人员签字,现这家贸易公司已经领取执照却拒绝付款,如何进行追讨呢?第一,假如办公设备真正用于贸易公司的开办,那么作为该公司的开办费用,贸易公司必须负责!第二,假如贸易公司没有注册下来,有该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所以,有关人员要负责的!
二、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债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后,他的债务由谁承担?去法院直接告是否可以立案
呢?经过多年的争论,现在最高法院已经给了明确答案:完全可以!如果债权人怀疑债务公司的股东未实际出资,要求股东在出资额度之内承担责任,法院也会立案,注意-----此时股东是否真正出资,举证责任实行倒置原则,即由债务公司的股东就其实际出资负举证的法定义务,这对于债权人大大有利!
三、 公司被注销后债务
在实践中,经常能遇到一种情况,债权人找债务公司讨债,却发现债务公司
早已了然无踪,到工商局一查,公司已经注销了,这下可急坏债权人了。其实不用紧张,债权人可以以债务公司的股东为被告告上法庭。在司法实践中,对未经清算而被注销公司的债务处理,就法理而言,公司终止并不意味着公司清算义务和责任的完全解除。如果由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导致了公司财产的流失或被他人侵占,不论股东是否从公司实际取得任何财产,债权人同样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注意风险
对于上述几种情况,打官司几乎唯一的出路,但一定注意----要把被告的住址搞清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两个法律冲突怎么办?《规定》的时间在先,《批复》的时间在后,从法理上讲,应该遵循《批复》的规定。所以,原告不怕被告地址不确定,但牵扯到一个问题,就是执行。如果真的找不到,不仅欠款拿不回来,还要多交一笔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