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2  星期日
 
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Email我们
返回形象页
  | | | | | | | | |    
                         
新《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开始施行
发表日期:2005/04/22 13:46:23
新《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开始施行

信息来源:律师家园  发布日期:2005-04-22  信息作者:律师家园


  新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调整了体例。为使《规定》更加简明直观,从原先的五章二十三条双层结构调整为二十条单层结构。 

  增加了新的法律依据。原《规定》仅以《出版管理条例》为依据,法律依据不足。这次修订稿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为法律依据。凡强制性规定,必须有法律依据。凡原《规定》中强制性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的,这次修订一律予以删除或者修改。 

  突出了规定的可操作性。对实践中无法操作、无法量化的规定予以删除或修改。如原《规定》中将图书质量分为四级,不易操作,本次修改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级。 

  增加了出版内容不合格图书的处罚规定。图书质量包括内容质量,但原《规定》缺乏对出版内容不合格图书的处罚规定,本次修订解决了这一问题,增加了规定的权威性,加大了规范力度。 

  增加规定了适用的时限。明确出版时间超过十年且无再版或者重印的图书,不再适用本《规定》。 

  对原《规定》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存在“偏严”问题进行了修订。如将原来的书眉、中缝的差错每处计1个错,改为无论有几处,凡重复出现的,均按差错基数加1倍计算。 

  对出版不合格图书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经检查属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以继续发行;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上的,必须全部收回。读者购买的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收回、调换。 

  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年内造成三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来源:
员工天地
法律解读
    版权所有: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
电话(TEL):(86-10)65543621/2/3/4/5/6/7
传真(FAX):(68-10)65543628
    京ICP备06008118号   技术支持:网络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