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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车也需要“保驾”
发表日期:2005/04/19 10:54:36
 

商品车也需要“保驾”

来源:《中国经营报》时间:2005.4.18作者: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  范伯松律师

 

我最近当了一次原告,作为商品车的购买人,把一家法国某著名品牌在京的4S店告上了法庭;说来也巧,同时我还作为代理人,代表一家国内某著名汽车品牌在京的4S店进行了一场损害赔偿的诉讼。由此深深感到与商品车有关的一些法律问题很重要,必须加以关注和解决。

这里讲的所谓“商品车”,是指处于待销或销售之中尚未“上牌照”的车辆。

 

样车不能当作新车出售

汽车厂或汽车专营店会经常举办“免费试乘试驾”活动,活动过后,车辆到哪里去了?就此问题我专门请教了一位汽车销售公司的老总,据他讲,这些车一般都会“内部消化”,那么会不会当作新车卖呢?他回答得非常干脆:“绝对不可以,否则就是欺骗!”我完全同意他的意见。

上海车展马上就要开展了,届时大家除了一饱眼福之外,都不免会坐上去提前感受一下新车型带给人们的乐趣和享受。车展后,展车难免会有划痕,会有污渍,甚至坐椅皮面都会和旧车一般,那么这样的车能不能再当新车进行销售呢?我认为当然不能!市场的样衣是不能当新衣卖的,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一个基本道理,我之所以冲冠一恕也是基于这个想法。冷静下来琢磨一下,其实,关键在于­­——事前销售者是否向购买人讲明了“样车”的事实,如果时行了隐瞒,就要负“欺诈”的责任了!

商品车出事赔偿很特殊

交通事故难免会发生,“出事有保险公司”­­­­——现在大家都这么想,但是要是商品车出事又该如何处理呢?

某汽车专营店与客户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后,开车去加油,结果汽车在加油站被撞坏,交通队认定对方负事故全责。事故的发生导致汽车销售商不得不给客户换了同款式的新车,给消费者道歉并附送了装饰品。不仅如此,被撞的新车经修复两个月后被迫降价售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可以看出,超过保险公司责任限额的部分,应由过错方承担。商品车的损失必须考虑财务成本损失,保险公司只能赔偿普通的修车费用,保险费对于商品车的损失是明显不足以抵偿的,这也是商品车损害赔偿的特殊性。

呼吁专项立法尽快出台

曾经有一个这样的案例,一位老总开着宝马,在过一个小沟的时候,车轻微地颠簸了一下,结果车内8个安全气囊全部打开,造成这位老总受了轻伤。汽车销售商将车拉回原厂进行检测,但检测数据全部达到国家安全标准。在法庭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争得不亦乐乎,最终这位老总还是败诉了。实际上,双方争议的焦点还是汽车的销售及合格标准的问题。我国在商品车销售与使用方面的立法还是不够健全,我们期待着关于汽车以及汽车销售商的专项立法早日出台。

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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