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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爱已成往事
发表日期:2005/03/28 14:14:27
 

当爱已成往事

 

源自:《中国经营报》时间:2005.3.28作者:范伯松

 

  如何在解除合同的过程当中合理合法地全身而退,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当爱已成往事,就将直面分手;当合作已成为鸡肋,那就要把合同废掉。为此,请关注《合同法》相关条例和实践。

 

当爱已成往事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生效以后,完全履行之前,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力消失的行为。

不成立的和无效合同不存在解除问题

在实践当中,经常会有这样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既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又要求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这是大错特错的。有时,作为乙方,先干活后要钱,甚至连价钱都没有谈就干活,活干完了,对方不给钱,就傻眼了,告到法院。法院只有一句话——合同不成立!这样的合同当然提不上什么解除了。违反国家政策等原因导致无效的合同,也谈不上解除,只有成立并有效的合同才存在解除的问题。

签订合同时最好约定解除条件

亡羊补牢的事不好办,最好要做到“事前防范”,这就要求大家把合同签得漂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比如说,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建材,双方就可以这样约定:“当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第一批货物三日内应向甲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否则,甲公司有权停止继续向乙公司供货并有权终止合同”。作为甲公司,这样办就保证了自己的权益。

当然,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事后经过友好协商,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事同的效力。”

如果不了解本条款,往往就会吃大亏。我去年承办过这样一个案件:承租人三个月没有交租金了,按照合同约定,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于是出租人就向承租人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接到通知后,承租人既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提出任何诉讼或仲裁,就是赖着不走,此时出租人选择了正确的方法——诉讼,不过却采取了错误的策略,本来依照《合同法》,双方的合同已经解除了,只需要求法院判令承租人腾退房屋就可以了,然而,诉讼请求却是:第一要求解除合同,第二要求退房。如此,出租人就以自身的实际行动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合同没有解除!于是双方在法庭之上又就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各说各理不亦乐乎。时间过去好几个月,最后判决下来了,承租人也跑了,白白损失了200多万元!

选择解除就等于放弃了预期利益

某地的某大厦由于负责装修的建筑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工,其选择了合同解除,并要法院判决对方赔偿因为工期拖延致使酒店不能如期开张的营业损失。此主张未得法院的支持,原因很简单,解除合同就意味着对于现实的认可,最高院也持此观点,实践中千万注意。

 

 

 

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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