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旧行出新规
源自:《中国经营报》 时间:2005.314 作者: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 范伯松律师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典当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行业。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典当行暂行管理办法》,近十年过去了,此法规将要退出历史舞台,2005年2月9日商务部联合公安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较旧《办法》而言,新《办法》规定了很多新内容。
法定概念出台
究竟什么是典当,到底什么是典当行,以前根本没有一个法定的概念,这样一旦出现纠纷,当事人还得从概念“吵起”,很麻烦,新《办法》给出了法定的答案:“第一,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第二,典当行——是指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开典当行至少得有300万
按照旧法的规定,注册一个典当行,最少也要500万元,门槛过高。新《办法》第八条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也就是说,基于典当的特殊性质,没有一定的货币是根本没有资格玩典当的。
分支机构可以跨省设立
旧《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典当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现在好了,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 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 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
虽然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还是比较严格,但相对旧《办法》来说,这无疑是个很大的进步。
不能异地贷款
典当行为的地域性是此行业的重要特点,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个典当行不能从事异地的房地产的典当业务,另外,典当行的融资渠道也非常窄,除了股东的出资之外,只有一个合法的渠道——商业银行贷款,不仅如此,新《办法》第四十四条还对贷款做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的分支机构根本无权从商业银行贷款,自今年4月1日起,各银行要充分加以注意了,否则,后果可想而知。
在建工程不能典当
以前开发公司实在缺钱,银行贷款又无望就拿在建工程去典当,新《办法》实施后,此招就不灵了。新《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是不在典当行经营业务范围之内的。
总之,新《办法》的新内容很多,希望相关方面的从业人员充分加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