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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月里来话法人作者范伯松律师
发表日期:2005/02/28 15:02:39
 

正月里来话法人

源自《中国经营报》时间:2005.2.28 作者:范伯松律师

 

“法人不是人”------这是一位公司老总非常著名的笑谈。其实,此话仔细品起来当属“话糙理不糙”。其有两层含义:第一,《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说得明白:“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可见,法人是企业,法人是单位,法人是机构,法人确实不是人;第二,日常生活中大家所说的法人其实是“法定代表人”的简称,《民法通则》第三十八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关法人的咨询最近不少,现略做总结、重点介绍给大家。

法人不是股东所任命

年前参加某公司年会,法人的铿锵誓言至今绕耳-----“股东任命我当董事长一天我就在法人的位置上为公司奋斗一日”。其实,这句话是不正确的,国有企业另当别论,就公司而言,法定代表人不是由股东直接选举产生的,而是先由股东推举董事组建董事会,再由董事们选举出董事长,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合同只要法人签字就成立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这是对内而言,对外呢,顾名思义,他就是公司法定的代表人,和别人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凡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行为他均无须像公司其他人一样要有公司的授权,可以这样讲-----合同只要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就成(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人有蹲监狱的风险

因为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大,所以责任和风险必然也就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检查机关。”

裹入诈骗罪难脱责

诈骗罪是没有单位犯罪一说的,法律直接追究个人责任,一旦公司发生诈骗行为,法人往往很难说清自己“未参与”,因为有你的签字!一个案例非常能说明问题,某公司张总就是一个典型的大撒把式的法人,一天公安局突然将手铐戴在了张总的手上,原因是“涉嫌诈骗”-----他的一个副总为了将银行贷款早日拿到,不惜作了假的财务报表上缴银行,张总此时真是有口难辩,跟人家说----“字是我签的,内容我却不知道”,乍一听谁信呀!

大过年的,说了些逆耳的话,但绝对是忠言。

来源:源自《中国经营报》时间:2005.2.28 作者:范伯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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