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外管局发出通知要求个人转移财产需提供完税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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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5/02/25 10:01:37 |
信息来源:律师家园 发布日期:2005-02-23 信息作者:律师家园 |
个人对外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上的,需要提供完税凭证或税收证明。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做出上述规定。此外,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如果资料齐全,税务机关将在15日内为个人开出税收证明。 通知指出,个人去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应当按其收入或财产不同类别、来源,由收入来源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开具。开具税收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时,应当提交的资料分别为:代扣代缴单位报送的含有申请人明细资料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原件,有关合同、协议原件;取得有关所得的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如果个人发生财产变现的,还应当提供交易合同、发票等资料。 同时,申请开具税收证明的个人如果与纳税人姓名、名称不一致,税务机关只对纳税人出具证明,申请人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其与纳税人关系的证明。 税务机关在为个人开具税收证明时,还将审查其有无欠税情况。对纳税人没有缴税的应税行为,税务机关将责成纳税人缴清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后,再开具税收证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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