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2  星期日
 
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Email我们
返回形象页
  | | | | | | | | |    
                         
国税局、外管局发出通知要求个人转移财产需提供完税凭证
发表日期:2005/02/25 10:01:37
信息来源:律师家园  发布日期:2005-02-23  信息作者:律师家园


  个人对外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上的,需要提供完税凭证或税收证明。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做出上述规定。此外,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如果资料齐全,税务机关将在15日内为个人开出税收证明。
  通知指出,个人去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应当按其收入或财产不同类别、来源,由收入来源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开具。开具税收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时,应当提交的资料分别为:代扣代缴单位报送的含有申请人明细资料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原件,有关合同、协议原件;取得有关所得的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如果个人发生财产变现的,还应当提供交易合同、发票等资料。
  同时,申请开具税收证明的个人如果与纳税人姓名、名称不一致,税务机关只对纳税人出具证明,申请人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其与纳税人关系的证明。
  税务机关在为个人开具税收证明时,还将审查其有无欠税情况。对纳税人没有缴税的应税行为,税务机关将责成纳税人缴清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后,再开具税收证明。
来源:
员工天地
法律解读
    版权所有: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
电话(TEL):(86-10)65543621/2/3/4/5/6/7
传真(FAX):(68-10)65543628
    京ICP备06008118号   技术支持:网络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