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有了专门法 作者:范伯松律师
源于《中国经营报》时间:2005.1.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称《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查封等法律强制措施而达到破解“执行难”的目的。
以专项法规的形式来规范查封等问题,以前是从未有过的.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介绍给大家,原因很简单:此法规将以前很多实践中的疑问解决了。
解决了个人住房的执行问题
这是让人非常头痛的一个问题,弄不好还会出人命!以前总有一个朴素的概念——“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债务人没钱只要有房子就查封拍卖了事,现在可不能这样办了。《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了”。
但是,如果债务人有多处住房或住的是一栋大别墅,则另当别论。《规定》指出:“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证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用品后,可予以强制执行”。
出台了轮候查封概念
实践中,同一债务人在多家法院被同时强制执行的情况非常多,不同法院、不同案件之间缺乏联系。在以前, 一个法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后,另一个法院才能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两者之间会出现一段时间真空,债务人就有机会去恶意转移财产,使法院无财产可执行,更使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明文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完善了 续封制度
以前法院裁定的查封、扣押、冻结,由于“续封制度”的不完善,“一封就是封到底”,这就给少数申请人恶意查封、扣押、冻结提供了合法的借口,也给被执行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接触过一个案件,法院出于地方保护主义,一封就是三年,当事人欲哭无泪。现在好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明确了 共有财产的查封处理办法
这是一个大问题,随着合伙、合作、公司制度的推进,共有财产越来越多,如果一人惹祸上身必然会殃及他人,到底应当如何妥善外理,意义十分重大。《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可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财产诉讼的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财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注意: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