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再拖点儿地”
源于《中国经营报》时间:2005 .1.17
“脚再拖点儿地”是葛优在《天下无贼》中的经典台词,他告诉刘德华将脚跛之人走路姿势装得更加惟妙为肖。财政部和建设部于2004年末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该《办法》太重要了,把各种奥妙告诉大家,了解并掌握此法规就可以使大家在工程结算中能像葛优“要求”的那样,游刃有余!
有没有约定都能结算了
北京某建设公司在大连承接了一个工程,说破天发包方就是不结算。虽然该公司已经将结算文件早早交给了发包方,但是双方合同中并没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条款,而“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这样,此项工程还是不能结算,1500多万元的工程款还是无法结回。
答复期限 法定了
这里所说的“答复期限”就是指工程结算审查期限。《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一、二项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发包人从接到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500万元—2000万元的是30天,2000万元---5000万元的是45天,5000万元以上的是60天。
报告提交时间 明确了
这一直是实践中争议较的一个问题,现在争论可休矣!《办法》规定:“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十四天的概念 出炉了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坦白讲,我以前都没有14天这个概念,更没有想到这个14天的分量竟然是如此之重。千万注意:“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以发包人催促后14天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办法》就是这样的白纸黑字!
结款方式 明确了
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解释,结算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