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为“建筑二商”洗脑
源于《中国经营报》时间:2005.1.10
所谓建筑“二商”,是指建设工程的建设商和承建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前者为发包人,后者为承包人,有了“二商”的合作才有了无数拔地而起的高楼大厦。然而,实践中,两者之间的关系确是相当微妙。在某些问题的处理上,双方甚至感觉到“累”,还有更多的无所适从这“烦”,但又不得不按照老规矩继续干。
垫资合法了
1996年4月,建设部会同原国家计委、财政局一同颁发了《关于严禁带资承包工程和垫资施工的通知》,其确定垫资施工为非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垫资合法化、大家的心都是“悬”着的。三年前在代理中国建筑一局与中银大厦的施工合同纠纷中双方就此问题的激烈争论至今还历历在目。现在好了,《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垫资施工合法了。其影响无疑是巨大的,对于承建商来讲,谁垫得起资谁就有活干,加之合同法286条款,承建商有了如此两把利器,回款风险明显大大降低了。
“挂靠”风险太大了
建筑施工领域的挂靠现象非常普遍。一个建筑企业的老总对我讲:“建筑之所以好干,是因为准入门槛低。” 《解释》的前五条大部分是针对“挂靠”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名义的”,合同无效,不仅如此,如果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工程款发包人依法可以不付。
工程结算简单了
实践中,工程结算简直太难了,建设商的主动权要大大优于承建商,碰见故意拖延结算的建设商,承建商的惨劲儿就别提了,我敢讲,年底忙着追款的人固然大有人在,忙着结算的人同样也大有人在。北京的某著名饭店施工款一拖就是两年,硬是不给结算,不结算就可以赖账嘛。
《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按照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这一规定,施工单位只要按约定的时间将竣工结算报告递交建设方,建设方不理不睬是不行了,否则,就视同结算了。如果真是如此,建设方因此遭受损失的话,事后再后悔都来不及。
记住,2005年1月1日受理的第一审案件,法院是这样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