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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女孩买手机行为无效?本所资深律师范伯松接受记者访问
发表日期:2004/08/20 11:02:14

   据报道,15岁的小莉(化名)用压岁钱买了一部手机,却因主板出现故障无法使用。6月1日,海淀法院以小莉购机时未成年确认合同无效,一审判决销售商返还货款1200元。

  今年年初,正在念初三的小莉用积攒下来的压岁钱1200元,从北京静超时代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部“南方高科”S691型手机,但没用多久,手机却因主板出现故障而无法使用。

  为此,小莉的母亲将静超时代告上法庭,认为小莉购机并未征得家长的同意,且手机又出现故障无法使用,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静超时代公司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静超时代公司辩称,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而且当小莉的母亲提出有质量问题要进行维修时却发现,该手机的“维修标贴”已被撕掉,即在维修前有人对手机进行了拆装,故不同意双倍赔偿的请求。

  据主审法官介绍,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年仅15岁的小莉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她在购机时能够对手机的品牌、外观等进行选择,但却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即手机的通话费、使用过程中的维修费等其他费用无法作出相应的预见,故法院认为小莉购机确系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而根据《合同法》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如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小莉的购机行为事后没有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故小莉的母亲要求确认其合同无效理由正当。

 

  ■本期主持

  杨灿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嘉宾

  赵  群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宗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雷明光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范伯松  北京世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马江涛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吕新伟  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崔  琳  北京建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议题一:小莉未经家长同意购买手机的行为是否有效?

  主持人:本期研讨与一起未成年人消费案件有关。15岁的小莉用其压岁钱自行购买了一部手机,由于手机出现质量问题而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定小莉与商家的买卖合同因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而无效。我们首先来谈一谈,小莉是否有权自行处置自己的压岁钱?未经家长同意购买手机的行为是否有效?

  赵群:父母给子女压岁钱是一种赠与行为,本案中小莉已经获得了财产所有权,但是对财产所有权的处分,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她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如果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其行为有效,反之无效。就本案来讲,用压岁钱1200元购买手机的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及追认,是无效的。

  王宗玉: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的法律行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应以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合作为是否有效、是否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标准。目前手机在学生中非常普遍,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也推出校园动感地带。所以对此事的判断一要考虑法律,二要考虑现实,三要公平合理。本案中的小莉已15岁,对其行为后果有一定的判断能力,手机的通话费、使用过程中的维修费等是对社会公示的,购机行为与她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无需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该行为有效。

  吕新伟:我认为未成年人处置自己的财产有一个年龄界限。对于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他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对事物缺乏判断能力,不能独立进行民事行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这部分未成年人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不必征求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就是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情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第二个是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本案中未成年人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必须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

  崔琳:我认为小莉未经家长同意购买手机的行为是一个效力待定的行为,这种行为有待于第三人的追认,第三人如果同意,该行为生效。小莉买手机,手机价值1200块钱,属于数额较大的商品,应得到家长的追认后才能生效。

  马江涛:小莉有权处分自己的压岁钱,但其处分权有一定限制。本案中,小莉未经家长同意购买手机的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小莉购买手机的行为是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未经家长同意购买手机的行为无效。

  雷明光:我认为判断小莉是不是可以购买手机,还要看其家庭情况,另外要看1200块钱的手机是否和她的行为能力相适应。现在的孩子比较早熟,尤其在北京,接触范围比较广,所以我认为这种行为还是有效的。

  ■议题二:如何看待未成年人自行购买商品?

  主持人:刚才很多专家都认为小莉购买手机的行为因未经家长追认而无效。未成年人与商家在购买商品时发生了纠纷是否一律认定为无效?我们应如何看待未成年人自行购买商品这一问题呢?

  马江涛:未成年人自行购买商品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因为其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购买与自己生活相联系、能够预知自己购买行为后果的、标的数额不大的商品。作为未成年人,其与商家的购买合同不是一律无效。如果未成年人与商家订立购买合同,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该购买合同有效。

  范伯松:我觉得考虑这个问题的第一个前提是,我们国家的立法原意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二个前提是所有权和处分权的分离。未成年人与商家的购买行为并非是一律无效,只有不符合法律的才无效。

  王宗玉:我想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买一枝铅笔,一块橡皮,或是一根冰棍,也不用说非要父母同意,有些事情我们还是要考虑具体的情况。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只要可以判断商品的性质,可以判断购买后果,又是平等、等价、有偿的情况,其权益未受损害,则是有效的。此外我们说数额大小,也要根据各个家庭的状况具体分析。同时,认定其购买行为的有效还要考虑是否与其生活有关联以及相应的后果。

  崔琳:我觉得看待未成年人购买合同是否有效应该有一个原则,这个原则要兼顾三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要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这个是立法上的宗旨。第二个方面,也要兼顾方便生活。第三个方面,也要保护交易安全,我们是市场经济社会,一定要从繁荣市场的角度考虑。

  吕新伟:对于10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如果他们进行的民事活动与自己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是有效的。此外,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合同是不一样的。对于商家而言,他有权在一个月之内催告法定代理人追认。同时,商家还有撤销权。

  雷明光:我觉得探讨这个问题要分不同的情况,10周岁以下是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这部分未成年人应该说按照法律规定,他们是不能自行购买商品的。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购买商品要和年龄、智力和判断能力相适应。此外,还要看购买的商品是什么,如果商品是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得购买的商品(比如香烟),如果购买,则该行为无效。

  ■议题三:小莉购买的手机发生质量问题,商家应该如何赔偿?

  主持人:小莉的母亲在诉讼请求中有这样一项,要求商家双倍返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现实生活中,很多消费者认为只要商品存在瑕疵,商家就应双倍返还货款。这种观点有法律依据吗?如果手机质量确实存在问题,商家应该如何赔偿?

  雷明光:如果商品有瑕疵,可以修理。如果有缺陷,这种缺陷给消费者带来伤害时,商家一定要赔偿。消法中提到的双倍赔偿是受到欺诈,但是并不是产品出了问题就是欺诈,因为欺诈行为我们是要根据他的主观行为判断的。我认为手机出了质量问题以后,商家可以退货,造成损失可以赔偿,但不是双倍赔偿。

  赵群:结合本案谈如何赔偿,我想应从三方面来考虑。第一,如果属于欺诈行为的,应当说是存在一个请求双倍赔偿的问题,如果没有欺诈,就不应该双倍赔偿了。第二,发生质量问题,如果商家和消费者有约定,特别是约定包退、包换、包修的责任,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第三,产品质量出现有瑕疵,或者商品不合格,应经过有关行政部门的认定,如果经过认定确认是不合格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而且商家也应该退货。

  范伯松:只有在监护人追认该购买行为的情况下才能谈赔偿。同时应当依法赔偿。手机质量出现问题如不属于欺诈行为,则无法获得双倍赔偿。

  崔琳:我认为不管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只要商家是有欺诈行为都应该双倍返还,这是一种惩罚性的赔偿。双倍惩罚的立法背景,是对恶意欺诈行为的惩罚。但是对本案,这个商家我觉得不存在极大恶意,所以我觉得无需双倍赔偿。

  ■议题四:法律是否规定了什么是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主持人:刚才大家都谈到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小莉对购买手机所产生的后果,即手机的通话费、使用过程中的维修费等其他费用无法作出相应的预见,故认为该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我国法律对此认定有何标准?

  范伯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的第三条,规定了怎么判断与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情形,第一,从行为和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第二,是本人的智力能够理解其行为;第三,能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第四,是行为标的数额方面的认定。本案中的手机价值1200元,与北京的平均人均收入相近,数额较大,我认为要限制。

  崔琳:我觉得如果从交易数额上来判断,按照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水平,未成年人家庭收入水平,以及所购买的标的与生产、生活和学习是否紧密相连这三点去判断。

  主持人:除了上述标准外,法律对此有没有更加细化的规定?

  吕新伟:法律目前还没有细化到生活中具体的行为哪些是跟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和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但是就本案来说未成年人对手机质量的识别,存在与其年龄和智力不适应的问题,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法院有裁定权,他是根据公众普遍的标准来做出的裁决。

  王宗玉:从我们的法律规定来看,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应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这是我们确定这个案件的前提和基础。最高法院的解释说可以从和本人生活关联程度,本人智力可以理解的行为,并预见行为的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来认定,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情形。具体怎么解决,我觉得就需要法官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未成年人毕竟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判断毕竟受到年龄、智力的限制,所以对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要进行必要的限制。但是对未成年人明白他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情况下,我认为他的行为应认定有效。

  雷明光:我认为有很多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了什么样的民事行为是跟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的规定。比如说未成年人不得到娱乐场所消费,未成年人不能去网吧,烟酒这些都是未成年人不能买的,类似这样的规定在一些部门规章里可以找到。

  赵群:目前确实法律没有对未成年人与他年龄、智力的民事行为哪些适应,哪些不适应做出列举式的法律规定,但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的标准,由法官自由裁量。

  ■议题五:未成年人处置其财产权利应注意哪些问题?

  主持人:未成年人处置其财产权利时,作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财产处置的相对人以及社会各界应考虑哪些问题,从而达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雷明光:第一,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因为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学校,也是终身的学校,另外家长是他的第一任老师,也是终身的老师。同时,教育机构也要加强这方面的教育。第二,我们以前强调对未成年人身体的保护,今后也要强调对未成年人财产的保护。第三,作为商家来讲,一定要严格执法,千万不能见利忘义,不能受到利益的引诱就想方设法违反和规避法律。第四,在司法实践中,类似这样的案子很多,引发了很多的问题,所以我们有关的主管部门和行政部门也要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出台一些行政规章,与学校、家长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使他们更好地健康成长,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

  崔琳:未成年人的交易行为,日常生活非常多见,对这些效力待定行为,如果数额大的话,则有待于监护人的追认。目前法律上规定的追认期为一个月,时间较长,建议对效力待定行为设立更短的追认期。因为市场经济要活跃市场,保护交易安全。

 吕新伟:讨论这个案例,我觉得很有典型的社会意义,带给社会两点启示。第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我们社会经济生活日趋纷繁复杂。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社会民事活动的正常进行,法律对未成年人在一些重大的、复杂的民事行为中给予必要的限制,才能保证社会经济的正常开展。第二,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也看到目前未成年人的智力水平提高了,很多高科技方面,我们成年人也没法和他们相比,他们进行民事活动的独立性也越来越强,这就需要我们法律对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要放宽。这是一个符合社会进步的大趋势。

  范伯松:我觉得讨论这个议题的目的是怎么样更让未成年人的交易安全、合同有效。让未成年人多注意是必要的,但我们这些成年人、法人应该负有比未成年人更大的法律责任,这个也是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我认为,这个案例也为商家敲响了警钟。

  王宗玉:我觉得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谈,第一,作为未成年人处置自己的财产,应该注意是否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如果不相适应是要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处置自己的财产要尽量和自己的法定代理人沟通,取得他们的理解和谅解,同时未成年人判断能力有限,和自己的家长多沟通可以避免上当受骗,也避免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第二,从法律上讲,还应细化并完善法律规定,使法律更有可操作性。

  赵群:第一,这个案例就目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说,是具有典型性,也具有普遍性的,应该通过媒体大力普法。只有这样才能了解到什么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在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必须要考虑他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我们国家对未成年人采取了很多措施加以保护,但成效并不显著。通过这个案例,再结合我们目前要发放新的居民身份证的角度,我建议应当要求未成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这样对未成年人保护就更全面了。

  马江涛:第一,处置其财产权利要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第二,处置其财产权利要有计划、要合理。这就需要家长、学校、社会不断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引导。第三,处置自己的财产权利要注意维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所以,作为未成年人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是自己的法定代理人利用其特殊的地位侵犯自己的财产权利也应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维权。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正确的引导未成年人处置自己的财产权利,从而使未成年人从中得到锻炼,使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

主持人:随着经济文化的问题,未成年人的智力水平不断提高,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能力也不断增强。希望通过本期研讨,使得这一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合理利用自己可支配的财产,提高未成年人的理财能力。

  ■相关链接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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