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虎”律师丢失证据难脱其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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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4/08/20 9:43:48 |
河南省修武县的一名律师将委托人的证据丢失,给委托人带来了经济损失。委托人将律师和其所在的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一并告上法庭。今天,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代理律师疏忽而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案件,二审判决该律师所属律师事务所赔偿刘某、胡某经济损失23444元,返还其代理费500元,诉讼费1050元。
2001年11月24日,刘某、胡某委托律师史威敏通过法律诉讼向债务人张某追要欠款23444元,并将诉讼费1050元、代理费500元以及张某的4张欠条原件交给史威敏。史未向所属律师事务所交纳代理费,也未到法院立案。2003年,债务人张某去世,刘某、胡某向史威敏询问追要欠款情况时,史威敏却称已将刘某的债权凭证退还给刘,并将委托事宜转给他人,3人发生争议。一审法院判决史威敏赔偿刘某、胡某的全部损失,史不服提起上诉。
焦作中院审理后认为,史威敏作为宁城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执业律师,是否将收取的代理费交于律师事务所,属于内部管理机制问题,故史威敏的行为应为职务行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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