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2  星期日
 
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Email我们
返回形象页
  | | | | | | | | |    
                         
治安处罚条例可望升格法律取消劳教 人大正调研
发表日期:2004/08/19 9:49:02
在戒毒所经过一两次戒毒又重新吸毒者,被押往劳动教养戒毒所接受更严厉的戒毒监管。广州警方指出,治安管理草案如果废止劳教,吸毒、嫖娼将很难管理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望升格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到广州就草案征集意见 
  治安处罚有望取消劳动教养,实施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望升格为法律。昨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就治安管理立法在广州进行调研,听取市公安局和法律界人士意见。广州市公安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004年5月21日修改稿)删除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劳动教养的规定,而相应的劳动教养规定又没有出台,可能会导致一些现可送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无法可依的情况,如吸毒、嫖娼等。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4年5月又作了部分修正。《条例》已严重滞后于当前治安管理工作的需要。昨天,在治安管理立法专题座谈会上,广州市公安局就《草案》向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提出了意见、建议。目前,《草案》仍在征求意见中。
  ■警方意见 
  废止劳教 吸毒、嫖娼怎么管? 
  《草案》删除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劳动教养的规定,特别是第一百二十六条废止了以前作为送劳动教养所依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规定等,而相应的劳动教养规定又没有出台,可能会导致一些现可送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无法可依的情况,如吸毒、嫖娼等。而废止的有些决定是对《刑法》的补充规定,废止似乎没有必要。 
  非法营利应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及罚款的处罚应适用于一些扰乱经济秩序或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但在《草案》中体现得不够。如四十一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应设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限期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等,五十五条对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等等。 
  拘留如听证将增加执法成本 
  《草案》一百一十条只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人可以要求听证,而未规定公安机关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与《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不相符。且听证的范围扩大到拘留处罚,由于拘留处罚实践中数量较多,可能会增加执法成本。  
  ■警方建议 
  教唆未成年人乞讨应定违法 
  广州市公安局建议,对教唆和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妨碍他人权益的强讨恶要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确定为治安违法行为,并规定相应罚则。实践中利用未成年人强讨恶要的相当一部分人是未成年人的亲戚或父母,对这部分人是否追究责任还值得商榷。 
  此外,公安部规定不满16周岁的人员不得适用拘留处罚,现在在广州市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的情况相当普遍,如果仅对其警告处罚难以起到惩戒作用,罚款又难以执行。 
  扒手惯偷屡抓屡犯需法治 
  路边招嫖派发色情卡、江湖游医非法开诊等屡见不鲜,因此,广州市公安局建议,把以营利为目的的色情陪侍活动、非法组织卖血、非法行医尚未构成犯罪等行为确定为治安违法行为,并规定相应的罚则。 
  扒手惯偷、街头飞车抢夺党一直为广大市民深恶痛绝,有关人员在座谈会上指出,抢夺案往往由于涉案金额不大,违法人员被拘留后很快又被放出来,屡抓屡犯。有关部门表示,小偷小摸的违法成本低,治安条例对其惩戒作用不够,像此类情况亟须立法完善。 
  强制教育可采取社区义务劳动 
  对实施严重违法行为的人员,可考虑设定部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教育措施,且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仅仅是羁押,也可考虑采取社区义务劳动等措施。 
  市公安局建议,对在异地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发现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罚,若对违反治安的外来人员处罚后遣回原籍,并非根治违法行为的有效途径。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调研组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类遣送与以往的收容遣送有明显不同,因为被遣送的是有违法行为的人,原来的收容遣送是民政部门的救助措施。 
  ■链接 
  何为劳教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这项法律制度始于1957年,是中国从前苏联引进的,它在前苏联是针对未成年人的一种刑罚,在中国是一种非刑罚惩罚措施。40多年来劳教制度的历史表明:劳教制度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现行劳教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引起社会关注。 
  劳动教养是将违法尚不够刑罚处罚的人员,送进劳动教养管理所(场)进行强制性劳动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而劳动改造是针对罪犯而言,是将罪犯投入监狱等场所从事生产劳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加以改造的一种刑罚执行措施。
 
来源:
员工天地
法律解读
    版权所有: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
电话(TEL):(86-10)65543621/2/3/4/5/6/7
传真(FAX):(68-10)65543628
    京ICP备06008118号   技术支持:网络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