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轻微犯罪不起诉不会造成纵容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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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7/09/06 9:2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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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律师家园 发布日期:2007-09-03 信息作者:律师家园 |
北京8月16日电(记者 李薇薇)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中,对5种轻微犯罪行为不起诉的明确规定,成为最令人关注和议论的部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有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文件对于5种可以不起诉的轻微犯罪行为情形的列举,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不起诉的规定并没有实质的不同或冲突,而只是对原有原则性规定的明确和细化,并且对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起诉进行了明确的范围界定,不会造成纵容犯罪的现象发生。 “如文件中规定的5种犯罪情节轻微之一为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但这并不是说因为生活无着而实施盗窃等犯罪都可以不起诉,除了此条规定中的‘偶然’‘轻微犯罪’‘人身危险性不大’等限定外,我们还应注意到在文件中,对5种轻微犯罪情节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还需要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二是要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这位负责人介绍,关于案件的起诉标准和不起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就制定了文件予以规定。这一次的修改是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为主线,遵循严格依法、全面把握、区别对待的原则,使检察机关更好依法行使起诉权和不起诉权。 “将刑事诉讼法中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等原则性规定,具体落实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刑事犯罪中的一般参与者等犯罪嫌疑人的不起诉规定,能够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有利于各级检察机关准确掌握适用不起诉的标准,以真正做到该诉则诉,可诉可不诉的则不诉。”这位负责人说。 此外,对于有关对轻微犯罪不起诉是否会导致纵容犯罪现象的发生等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不起诉并不等于不处理、不惩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手段,同样可以有效震慑轻微犯罪。”这位负责人介绍,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人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时,也可提出自诉。这一规定既保留了受害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也可构成对检察机关的有效监督。同时,在新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中,还规定了6种“不起诉错误”的情形,构成了对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的质量评价标准。“在这样的标准约束之下,各级检察院将会慎重行使不起诉权。”这位负责人说。 据了解,为了更好地依法行使起诉权和不起诉权,保证起诉案件和不起诉案件的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机关工作实际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规定了检察机关办理起诉案件和不起诉案件的质量标准,以及起诉、不起诉错误和起诉、不起诉质量不高等具体情形。在《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中规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等5种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有关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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