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两税合一过渡期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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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6/11/09 9:50:58 |
权威人士日前透露,即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未涉及过渡期,过渡期问题将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具体制定。
这位人士还指出,制定内外资企业统一所得税法已是大势所趋,但是,目前在具体的步骤、进度和配套政策上还有争议。全国人大财经委日前也表示,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拟于今年年底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专家认为,过渡期问题改由国务院授权既体现了企业所得税法的严肃性,又使过渡期的设定更加灵活,“国务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地调整外资企业的过渡期”。
对两税合并过渡期的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曾做过调研,当时大部分人士倾向于3—5年。专家认为,过渡期过长会弱化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效果,过渡期越长对内资企业发展越不利。考虑到目前我国对外引资时执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外资企业最长也只能享受5年的税收优惠,在执行完我国政府承诺的优惠后,就应该执行统一后的所得税法,所以这一时间最长不应超过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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