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7  星期六
 
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Email我们
返回形象页
  | | | | | | | | |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两税合一过渡期由国务院规定
发表日期:2006/11/09 9:50:58
权威人士日前透露,即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未涉及过渡期,过渡期问题将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具体制定。 

  这位人士还指出,制定内外资企业统一所得税法已是大势所趋,但是,目前在具体的步骤、进度和配套政策上还有争议。全国人大财经委日前也表示,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拟于今年年底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专家认为,过渡期问题改由国务院授权既体现了企业所得税法的严肃性,又使过渡期的设定更加灵活,“国务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地调整外资企业的过渡期”。 

  对两税合并过渡期的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曾做过调研,当时大部分人士倾向于3—5年。专家认为,过渡期过长会弱化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效果,过渡期越长对内资企业发展越不利。考虑到目前我国对外引资时执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外资企业最长也只能享受5年的税收优惠,在执行完我国政府承诺的优惠后,就应该执行统一后的所得税法,所以这一时间最长不应超过5年。
来源:
员工天地
法律解读
    版权所有: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
电话(TEL):(86-10)65543621/2/3/4/5/6/7
传真(FAX):(68-10)65543628
    京ICP备06008118号   技术支持:网络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