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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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6/08/24 10:08:39 |
22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特别是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舆论环境,强化社会保护,成为这部修订草案的一大原则内容。
“很多修改内容,是针对当前未成年人保护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作出的有针对性的修改。”长期从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佟丽华律师认为,青少年健康成长需要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而一些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在快速发展过程中生出许多不和谐音和杂音,让立法者意识到进行规范的必要性。
草案有针对性、操作性地规定了若干条款: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和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娱乐、动漫产品以及网络信息等,对此类侵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制售传播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有了立法的推动,我的心里踏实了许多!”
既是教师,也是一位母亲的刘萤,对当前一些文化和舆论环境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影响忧心忡忡。她连续投书媒体和有关部门,希望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在修订草案的过程中,吸纳和听取了大量像刘萤一样的普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刘萤说:打开电视,一些有着暴力和凶杀场面的影视剧撞击眼帘,令人害怕;翻开报纸,从明星生子到处女卖身救父等,被大肆渲染,低俗不堪。此外,从网络上蔓延开来的“恶搞”之风更是甚嚣尘上。孩子整天在这样的环境中,能不受污染吗?现在,刘萤给她的孩子和学生看报纸、杂志等,都要先亲自过滤一遍。
她还举了不久前上五年级的孩子嘴里说出的某报对中国传统节日“七夕”的“新版解读”:牛郎因为没钱买房,王母娘娘不让他和织女结婚。他一气之下下海经商,后赚得百万资产,买了一辆鹊桥牌轿车去接织女。
刘萤说,孩子有一次还朗朗上口地背了一首带有浓重地方口音的手机彩铃:“春眠不觉晓,处处蚊子咬。打上敌敌畏,不知死多少。”
“真正的唐诗,孩子反而记不全了!你说这样下去怎么得了?!”
正如刘萤所担忧的,舆论环境中一些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和谐音,会导致青少年价值观、道德观的错位和丧失,由此带来的一系列更深层次的不良文化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专家指出,目前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日渐突出,违法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并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方向发展。从分析其犯罪诱因上看,不良文化和舆论环境影响巨大,特别是网络在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要素中所占的比例急剧上升。据一些省市未成年管教所的统计显示,少年犯中有70%以上受到过不良文化的影响;暴力型犯罪和性犯罪的少年犯中,有90%以上看过凶杀、暴力、淫秽录像和黄色书刊;80%的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都曾涉足过网吧。
更让人触目惊心的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暴力化、恶性化程度加剧,一些未成年人模仿武侠小说、影视作品中的情节,纠合在一起磕头结拜,歃血盟誓,成立帮会,报复杀人、强奸杀人、杀人碎尸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的字眼,此次醒目地出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这意味着在我们国家法律草案中,首次鲜明而突出地标明未成年人享有五大权利,并庄严承诺“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其中的发展权要义就是充分发展未成年人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给未成人健康成长提供一个健康、净化的舆论环境,是国家和社会各方的职责和义务。”佟丽华律师说。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2年1月1日施行,迄今已有14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今天在向本次常委会会议作修订草案说明时指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当时立法所依据的社会条件已发生很大变化,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需要。
此次修订,从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56条增加到75条,其中新增25条,删除6条,修改32条。
祝铭山说,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等,成为此次法律修订力求解决的重点。给青少年一个洁净的天空,让他们更多呼吸到绿色清新的空气,已经成为国家立法之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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