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讨论稿)推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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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6/07/18 14:12:27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讨论稿)推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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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律师家园 发布日期:2006-07-17 信息作者:律师家园 |
日前,央行召集部分会员机构在吉林开了一次做市商工作会议,探讨如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以促进债券市场价格发现,推动我国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在会上,央行抛出一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讨论稿),新债券做市商制度初露端倪。
《通知》规定了金融机构申请做市商的门槛,主要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其中商业银行核心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其他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上一年度现券买卖交易排名前50位;是银行间市场已交易流通债券承销商;另外还有一些有关内控等软条件。
《通知》规定,做市商审批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批,每年五月、十月的十日至二十五日为申请受理期。
《通知》还对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一)将债券按待偿期限划分为0-1年、1-5年、5-10年、10年以上四种类型,每家做市商每个期限类型至少有两只做市债券,且至少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中的两种债券,做市商应每日对所选择的做市债券进行连续双边报价;(二)做市商对其选择的做市债券至少要进行两周连续双边报价;(三)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间内,做市债券的双边报价空白时间不能超过10分钟;(四)做市债券单笔单边的最小报价数量为面值500万元人民币,最小成交数量为面值10万元人民币;(五)同一做市债券的做市商不得相互点击其双边报价;(六)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提交债券市场分析报告及该季度本机构债券交易、做市情况报告;(七)做市业务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八)按时参加做市商例会。
《通知》也赋予了做市商一些特有权利。主要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做市商的债券需求,如提供一定比例的单独招标或非竞争性招标,定向增发等;依托结算公司向做市商提供自动融券便利,可以与央行进行专门的日间或隔夜债券回购交易或再贴现途径来获取资金;优先开展结算代理业务和经纪业务;优先参与创新业务;手续费享受20%折扣优惠等。
相比先行债券做市制度,新办法在做市商权利、义务方面规定更加丰富、细化,内容有了本质性变化。据了解,对于新债券做市商制度的讨论稿,与会做市商们争议不大,在进一步完善后即将实施。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共包括15家金融机构,其中,银行13家,证券公司2家,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杭州市商业银行、武汉市商业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制度实施后,做市商队伍有望扩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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