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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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6/05/22 16:09:11 |
信息来源:中国律师网 发布日期:2006-04-17 信息作者:中国律师网 |
[新闻背景]:2005年5、6月间,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为组长的“律师法执法检查组”分赴北京、吉林、江苏、广西、陕西等地进行律师法执法检查,同时委托黑龙江、上海、河南、四川、云南、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地进行检查。
2005年8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就律师法执法检查情况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执法检查报告》上做了重要批示,对律师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律师工作的关心、关怀和支持。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批转肖扬院长的批示后,全国律协党组非常重视,并结合全国律协的工作实际,就如何贯彻落实肖扬院长的重要批示精神做了安排部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认真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辩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各项权利。但是,也有个别法院和少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对律师的权利和作用未能给予应有的重视,侵犯律师权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正确处理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共同维护公平和正义。为继续深入贯彻实施律师法,认真落实肖扬院长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学习律师法和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辩护律师的各项诉讼权利。
律师法和诉讼法都是重要的法律,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不可或缺的地位。律师法和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辩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各项权利,明确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应当继续深入学习律师法和诉讼法,特别是在举办任职培训、在职培训和续职培训时,要将律师法和诉讼法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正确运用法律的规定,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深刻领会肖扬院长重要批示精神,大力提高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职能作用的认识。
肖扬院长的批示从维护公平和正义的角度深刻揭示了律师和法官的内在联系并从正反两方面阐明了处理法官和律师关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依法支持和保障律师所享有的权利,既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诉讼活动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要从维护司法公正的高度来看待律师的地位;要充分认识到,诉讼活动中正确发挥律师的作用,无论是审理复杂、疑难的民商事纠纷案件,还是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亦或促进执行案件的顺利执结,都有利于促进法官公正审理案件,有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利于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律师法和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创造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
(一)在诉讼活动,特别是庭审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参与举证、质证、辩论、提问等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
(二)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的权利。
(三)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准确反映律师的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的主要观点;律师的辩护词和代理意见应当按照规定归档入卷。
(四)要创造条件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印、复制案件材料提供必要的方便。
(五)根据案件情况开庭前给予律师合理的准备时间。
(六)对于律师提出请求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凡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要求的,不得推诿、拒绝。
(七)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要求,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积极探索和试行证据调查令做法,并认真研究相关问题,总结经验。
(八)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要求,审查公民代理人的资格,规范公民代理案件的行为。
四、正确处理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关系,共同维护良好职业形象。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肖扬院长的重要批示精神,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委托依法提供法律服务。法官和律师由于工作原因在诉讼活动中必然发生接触,形成一定的相互关系。正确处理这种关系,有利于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有利于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法官和律师之间应当建立一种正常的工作关系。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职责,为律师执业依法创造条件;律师应当自觉维护法官权威、法庭秩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法官和律师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监督,共同塑造良好的职业形象。
特此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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