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3月30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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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6/02/28 13:5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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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律师家园 发布日期:2006-02-28 信息作者:律师家园 |
垃圾邮件占用大量网络资源,并常常成为网络病毒传播工具,随时威胁互联网信息安全,侵害电子邮件用户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并于3月30日起施行。
据信息产业部有关负责人21日介绍,对于广告电子邮件,管理办法规定,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电子邮件时,应当在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前注明“广告”或“AD”字样。
管理办法还公布了用户举报垃圾邮件的方式,并规定了接到举报后的处理程序。
管理办法中,对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实行市场准入管理,规定了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登记制度,要求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按照技术标准建设服务系统,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对电子邮件服务提出具体要求。违反规定发送电子邮件,将有相应处罚措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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