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2  星期日
 
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Email我们
返回形象页
  | | | | | | | | |    
                         
15部国家级法规2月1日开始实施
发表日期:2006/02/09 10:33:00
15部国家级法规2月1日开始实施

信息来源:律师家园  发布日期:2006-02-07  信息作者:律师家园


  合资品牌汽车要贴中文标识,首次进口药材经检验合格才能销售,注册税务师可以为企业出具涉税鉴证报告了……据统计,2月1日起,将有15部国家级法规、规章开始实施。 


  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地位明确职责清晰 

  为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5修订)》指出,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细则》明确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的法律地位,指出,国家统计局及其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如果企业事业组织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将处最高5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将处最高1万元罚款。 

  注册税务师可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自2月1日起,注册税务师可以为企业出具涉税鉴证报告了,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指出,注册税务师可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两大类业务。其中,涉税鉴证业务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办法》明确,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首次进口药材检验合格方可销售 

  2月1日起,首次进口药材必须经检验合格方可销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口药材申请人,必须是中国境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材必须从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进口。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只能进口该口岸周边国家或者地区所产药材。《办法》将进口药材划分为首次进口药材和非首次进口药材。首次进口药材在销售使用前,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合资品牌车要贴中文标识 

  为规范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外部标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指出,中国制造的汽车如果在中国销售,必须在显著位置用中文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汽车生产企业的合资各方,如将各自的中文汉字名称的简称或商标进行组合标注的,可不再标注生产企业名称。汽车产品外部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与车辆产品标牌、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文件标注的内容一致。 

  银行业立法执法有法可依 

  为银监会提高法律工作水平,实现立法和执法工作之间的良性互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从规划立项、论证起草、审查公布、解释咨询、检查评价、清理汇编等环节,全面规范了银监会的法律工作。《规定》要求咨询的提出和答复应采取书面形式。法律咨询实行属地管辖,银监会负责答复中央机关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的法律咨询,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答复当地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提出的法律咨询。 


  海关总署五部规章规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指出,海关行政许可直接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海关应当举行听证。海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海关应当向有听证权利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制发《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海关提交《听证申请书》,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为规范海关业务标准和海关信息技术标准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把海关行业标准分为海关业务标准和海关信息技术标准。《办法》规定经审核批准的海关行业标准应当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统一编号,并以海关总署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指出,海关应当公开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部门的名称、地址、电话,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收费标准,办理结果以及救济途径;海关的机构设置以及办理现场业务海关人员的姓名、办公电话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复验与径行开验的情形,指出海关在查验进出口货物时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由海关承担赔偿责任。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查验前,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的;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重新查验的以及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的,海关将进行复验。对于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或者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海关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径行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修改或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情形、应提交的相关单据作了统一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并相应提交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来源:
员工天地
法律解读
    版权所有: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
电话(TEL):(86-10)65543621/2/3/4/5/6/7
传真(FAX):(68-10)65543628
    京ICP备06008118号   技术支持:网络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