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协征求律师服务收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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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5/12/29 13: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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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律师家园 发布日期:2005-12-28 信息作者:律师家园 |
日前,全国律协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还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规则(草案)》,以期广泛听取全国律师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争议调解规则的意见。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总则、收费标准的制定、收费管理、过错责任、价格监督检查、附则6章38条,其中明确了律师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规定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的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代理仲裁,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服务收费可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具体包括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对风险代理作了规定,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案件,经委托人同意后,可以采用风险代理收费。采用风险代理收费,双方约定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标的额的20%。而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不得采用风险代理收费。
对于过错责任,办法规定因律师过错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委托人预收款项。因委托人过错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从全部预收款项中扣除办理该项法律事务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余额退还委托人。所称过错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律师协会认定。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律师服务收费争议是律师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律师协会行使行业管理职能的重要表现形式,因此,同时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规则(草案)》在以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在调处律师收费争议上的作用,避免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矛盾激化,更加有利地给予双方当事人利益上的维护为宗旨的基础上,形成了由总则、机构设置和职能、争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调解程序和附则五部分组成的整体框架。并在解决律师服务收费争议中,首次尝试通过聘任调解员的方式,及时、便捷、公平、公正地解决收费争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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