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签署“律师参与和解工作意向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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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5/12/29 11:21:57 |
北京市律师协会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签署“律师参与和解工作意向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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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北京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5-12-27 信息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
2005年12月1日上午10时,北京市律师协会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朝阳公园欧陆风韵3层会议室举行了关于“律师参与和解工作意向书”的签约仪式。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处长鲍雷、北京市律师协会李大进会长、巩沙副会长、朝阳法院李新生院长、鲁桂华副院长、夏俭军副院长、党组成员张雯、刘双玉女士、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处长董春江、北京市朝阳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田峡、北京市朝阳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王春、北京市朝阳区法制办公室主任刘勇、市律协民法专业委员会蒋京川主任、房地产开发专业委员会陈文主任、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刘守豹主任、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于君主任、仲裁专业委员会张丽霞主任、民法专业委员会常韦副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律管科科长曹宏等领导出席了签约仪式。 律师和解制度适用于朝阳法院受理的,当事人双方均聘请代理律师的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应当主持当事人进行庭外和解。尽量将矛盾化解在法庭之外。律师主持的和解工作可以在人民法院的和解室进行,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或者律师协商地点进行。律师促成和解的和解协议,需经人民法院确认。 人民法院确认和解协议有效的,即可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约仪式由朝阳法院夏俭军副院长主持。首先,刘新生院长和李大进会长分别代表朝阳区法院和北京律协在“律师参与和解工作意向书”上签字并相互交换文本。双方在意向书中约定:共同就律师参与庭外和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及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和重要性向所在工作系统和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共同开创并充分发挥律师主持下的庭外和解的主渠道作用;共同确认并执行朝阳法院修订的《律师主持庭外和解工作规定(试行)》;一致同意律师主持和解工作采取先局部试点、再全面推广的工作步骤,使此项工作更具有便民、实用和可操作性;一致同意将试行过程中的律师参与庭外和解工作及时总结,逐步提高并加以完善,以便更好的推广;对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随后,朝阳法院李新生院长、北京律协李大进会长、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董春江处长分别发表了热情洋溢的祝词,对律师参与法院庭外和解工作的现实意义、发展前景、对构建和谐社会及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作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对法院与律协的合作提出了诚恳的期望和要求。 李新生院长介绍说,朝阳法院律师主持和解制度自推行以来,在审判实践中运用得比较顺畅,在民商事乃至刑事审判中,都有运用律师和解成功调处纠纷的案例。仅自2005年9月份以来,已由律师主持和解案件180件,且当事人的主动履行率非常高。律师参与和解,在彻底平息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为促进该项工作深入开展,朝阳法院与市律协多次沟通,达成共识,签订意向书,力争为群众提供更完善的诉讼支持,更经济的诉讼手段,更快捷的纠纷解决机制。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在仪式上发言说,北京律协对朝阳法院积极推进律师参与和解工作表示欢迎,并表示北京律师将为建设首都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处长董春江进一步指出,律师介入庭外和解工作是积极整合包括法官和律师在内的司法资源、建立和扩大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项重要尝试,尤其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对于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节约司法成本、有效化解社会纠纷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律师参与和解工作意义重大,不仅可以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而且可以提升律师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地位,也利于矛盾的平息和解决,是提高审判质量的一个有效途径,北京律协将在工作中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此项制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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