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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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5/12/14 14:3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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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律师家园 发布日期:2005-12-14 信息作者:律师家园 |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日前建设部颁布《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旨在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并定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中国房地产报》报道,《试行办法》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未经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评定并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物业管理企业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资质等级和临时资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由资质等级评定初审部门提出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意见,报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资质等级升级应依次逐级上升,不得越级上升。
《试行办法》还对一、二、三级企业的资质标准、可参加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范围、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应提交的材料等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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