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与朝阳法院召开关于“民事案件庭外调解”座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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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5/11/17 1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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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北京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5-11-14 信息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
2005年11月3日,北京市律师协会与朝阳法院就该院目前实行的民事案件庭前调解/和解的三项制度,即《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法官助理在庭前准备阶段进行调解工作的规定》、《朝阳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工作规定(试行)》、《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律师和解工作的规定(试行)》进行了专题座谈。朝阳法院院长李新生、副院长夏俭军、市律协副秘书长巩沙、研究室主任毛力及市律协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蒋京川、副主任常韦、秘书长王平共同参加了会议。 会议首先由朝阳法院夏俭军副院长介绍了该院实行庭前调解/和解的基本情况。朝阳法院所管辖地区比较特殊,近年来,新类型、疑难案件不断出现,特别是民事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2004年全年收各类案件50000余件,在全国基层法院中排名第一、广东省的东莞法院排名第二、本市的海淀法院排名第三),而该院的审判资源又非常有限,民事案件未结案之多已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与工作效率。2003年上半年,为解决上述长期存在的问题,该院在民一庭及民四庭先后实行了法官助理在庭前进行调解的做法,即民事案件立案后至移送审判庭到进入开庭审理前,法官助理先行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主持调解的一系列诉讼活动。此后,又陆续试行了“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及“律师主持和解”的做法。经过几年来的不断摸索和经验积累,朝阳法院前述的三个做法已逐步形成了民(商)事案件庭外调解/和解的三项制度。朝阳法院近年来每年审理的民(商)事件大约为3.5万件,而由法官助理适用庭前调解的制度月结案850件左右,如果坚持实行庭外调解的制度,每年大约有1万件民(商)事案件不会进入审判程序。这一制度不仅大大节省了司法审判成本,同时亦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朝阳区委区政府非常关注这三项制度的实行,认为此项制度不仅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原则,同时也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北京市高级法院亦高度重视庭外调解制度的实行和推广,市高级法院民一、二庭及高院领导多年来均给予了充分的指导和大力的支持。市委政法委(原)常务副书记慕平高度概括了该院庭前调解的作用:“提升了繁简分流的做法,整合了法院内部的资源,调动了社会各界的积极性。” 夏副院长特别强调,朝阳法院非常重视及看好律师参与庭外和解这一制度的发展前景,因为律师比法官更了解案件本身的客观事实,律师又是法律专业素质极高的群体,适当地调动律师“居中”调解/和解的积极性,对人民法院推行这一制度会有非常好的效果。 随后,朝阳法院李新生院长在讲话中谈到,中宣部刚刚确定,朝阳法院关于庭前调解的三项制度将于近日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希望这一做法能为党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作用。朝阳法院今年收案又近万件,我们不仅在民(商)事案件要实行这一制度,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亦要实行庭前调解/和解的制度。李院长诚恳地邀请北京律协在庭前调解这一制度的实行和推广进程中与法院合作,让广大律师均能参与庭前调解/和解的工作,帮助法院解决民事案件逐年上升的难题,也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市律协副会长巩沙高度评价和肯定了朝阳法院实行庭前调解/和解制度的现实意义,同时认为律师参与法院庭前调解/和解的工作,不仅有利于帮助人民法院解决目前案件数量多、审判资源有限的难题,亦提高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同时实现了法官与律师共同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做出贡献的目标。关于市律协与法院的合作形式,巩会长建议可有多种合作形式介入,也可参照市律协以往与一、二中级法院或市检察分院的合作形式,如签订合作协议或共同发布新闻等,最终确定双方的合作形式。 民法专业委员会蒋京川主任根据前期与朝阳法院沟通的情况,结合座谈会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提出了律师参与法院民事案件庭外调解/和解的具体意见。首先,民法专业委员会决定近日召开“律师如何参与法院民事案件(庭外)调解”的专题研讨会,邀请律协各专业委员会的同仁共同参加,探讨律师介入庭外调解的形式和作用,拓宽律师界法律服务的领域,积极配合好法院深入推广庭外调解工作的完成。其次,结合市律协的工作计划及对全市律师的业务大培训,特别邀请朝阳法院的夏俭军副院长在11月中旬,对全体律师进行一次庭外调解/和解制度实行情况的业务讲座,直接宣讲法院庭外调解制度与律师参与和解工作的现实和重要意义,让更多的律师积极地参加到这项工作中去。第三,针对朝阳法院目前试行的“关于律师和解工作的规定”尚有许多不完善、不合理之处,民法专业委员会及相关专业委员会将充分发挥广大律师的智慧和专业水平,协助朝阳法院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律师参与法院民事案件庭外调解的制度,使该项制度更具生命力,并能持续地深入发展。 会议最后确定,朝阳法院与市律协将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并于近期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携手做好法院民事案件庭外和解的工作。 朝阳法院院领导张雯女士和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常韦律师亦分别就庭前调解的三项制度发表了各自的想法及感受。 和谐社会需要民主法治的环境,律师应当在这个伟大的历史时期,担负更多的社会责任。做为律师的行业组织,北京市律师协会为律师开拓更多的发展空间,搭建更广阔的舞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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