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便群众诉讼 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 |
|
发表日期:2005/04/15 14:07:12 |
|
|
信息来源:律师家园 发布日期:2005-04-15 信息作者:律师家园 |
不少地方的当事人在作为基层法院派出机构的人民法庭进行诉讼,但立案、交纳诉讼费用和退费却要到基层法院机关办理,人民群众感到很不方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方便人民群众诉讼。
黄松有是在9日此间召开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做上述表示的。他说,人民法院在过去几年里曾进行了立案与审理、审理与执行分立的改革。但在执行改革措施过程中,有些在人民法庭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感到很不方便。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可以使身处偏远地区的诉讼当事人减少长途奔波之苦。这是人民法院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庭经过基层法院同意,可以对当事人的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人民法庭立案条件的可以直接决定立案。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建立远程立案系统,由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立案并不妨碍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的,立案权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人民法庭直接受理的案件,其审判管理权应当统一由基层人民法院行使。”黄松有解释说,人民法庭决定立案的,应当将拟立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以及简要案情等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并备案,法律文书应当加盖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并由立案庭统一进行审限管理和督办。
据了解,无论是否系人民法庭直接决定立案,人民法庭所在地没有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的,人民法庭可以代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 | |
| |
|
来源: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