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5  星期四
 
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Email我们
返回形象页
  | | | | | | | | |    
                         
《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颁布施行
发表日期:2005/03/10 9:58:25
《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颁布施行

信息来源:律师家园  发布日期:2005-03-08  信息作者:律师家园


  日前,《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已经批准,正式颁布。 
  《办法》对规范和改进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以下简称全国性评奖),包括全国性评奖主办单位的资格、奖项审批、评奖周期、评奖程序、评奖纪律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办法》规定,今后举办全国性评奖,包括此前经批准的全国性评奖,都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办法》指出,全国性评奖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文艺、新闻、出版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包括文艺、新闻、出版领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评奖活动,以及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名称的评奖活动。《办法》规定,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党和国家机关工作部门,以及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可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新闻媒体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须报上述有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资格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中央宣传部审批。任何互联网站、中介组织、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也不得以各类大赛、评比、排行榜等形式变相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办法》规定,具有全国性评奖资格的党和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只能设一个评奖项目。除新闻类评奖外,其他全国性评奖每届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办法》指出,全国性评奖一律不准向参评者收取报名费、参评费和任何形式的赞助。所有评奖工作人员都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保持廉洁公正。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群众举报监督电话,对评奖活动的经费来源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坚决制止借评奖敛钱和铺张奢华的行为。
 
来源:
员工天地
法律解读
    版权所有: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
电话(TEL):(86-10)65543621/2/3/4/5/6/7
传真(FAX):(68-10)65543628
    京ICP备06008118号   技术支持:网络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