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禁止发布含有不良内容电信信息服务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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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5/03/10 9:56:51 |
信息来源:律师家园 发布日期:2005-03-09 信息作者:律师家园
针对近期以来,一些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电视、报纸等媒介大量发布“姓名解析”、“情色玫瑰坊”、“探索两性秘密”等含有淫秽、迷信等内容的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并在收费标准和方式上误导消费者的现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禁止发布含有不良内容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对违反规定的,将予以处罚。 通知称, 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禁止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互联网、印刷品等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含有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不良内容的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 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广告中应当清晰标明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通知称,国家将根据《广告法》相关条款,对违反以上规定、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予以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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