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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出台示范文本
发表日期:2005/02/28 9:45:35
日前,北京市工商局、市建委宣布首份《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将于3月15日正式在北京市推行使用。商品房质量不合格可退房,首次写入示范文本。
  该示范文本中:
  1、争议较大的“购房者未取得按揭贷款,不能按时交付房款不属违约”一条已被删除。
  2、补做节能措施费用,开发商全部承担
  根据《预售合同》规定,增加了对规划设计变更和节能措施的约定,规划变更时要书面征得购房者的同意,房屋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供热采暖方式等设计变更时要在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者,否则有权退房。《预售合同》规定,提出商品房应达到节能设计标准,未达标者,开发商应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开发商应在约定时间取得该。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物业收费价格、地上地下停车费收费标准。
  3、《机动车车位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将网上公示
  在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认购书》同时,建委、工商局还将在近期制定推行《现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机动车车位预售合同》示范文本,该合同将于3月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征求市民意见,不再举行听证会。今后,市民在买期房时可以同时签下购买车位合同,车位价格可以同开发商在合同中协商签订。
  示范文本有如下焦点:
焦点1 商品房质量不合格可退房
条款规定:商品房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室内空气质量(时限应不低于60日)经检测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开发商应在约定时间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和利息,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由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检测费用。此次制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提示,开发商建设商品房必须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房屋质量符合国家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焦点2 公建设施交付日期须注明
条款规定:开发企业应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上水、下水、电、供暖、燃气等按约定的日期达到使用条件;公共绿地、道路、停车场,幼儿园、学校、会所、购物中心、体育设施等其他公用设施也应按约定的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焦点3 期房施工进度合同中须注明
条款规定:签订合同时必须写明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如:正负零、地下一层、地上五层、结构封顶。
 
来源:
员工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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