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银监会联合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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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4/12/07 15:42:10 |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对外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按照规定,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将降低门槛,基金托管银行的范围有望扩大。 这一新办法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适用于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并不适用于外资商业银行。 这一新办法的目的就是要降低基金托管银行的准入门槛。由于基金法中并没有对基金托管银行的实收资本进行限定,这为降低基金托管银行的准入门槛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与此同时,近年来中国银行业整体发展势头良好,不少商业银行实现了经营业绩和资本规模的同步增长,这些变化为新增基金托管银行提供了客观基础。 过去要求基金托管银行的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新办法则没有使用“实收资本”概念,而是主要本着“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的原则。按照新办法,今后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新办法并没有过分强调基金托管银行资本规模的高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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