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9  星期五
 
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Email我们
返回形象页
  | | | | | | | | |    
                         
北京一批新法规明起实施 初中毕业方能开出租车
发表日期:2004/12/01 15:49:07
北京市驾校考试启用新考试场;不按时发职工工资,用人单位可能被罚双倍赔偿金;给女职工的产假少于90天,用人单位也有可能被罚5000元……从明天起,又一批事关国计民生的法规和条例将生效实施。 
  全市驾校启用新考场 

  12月1日起,全市驾校考试启用新考试场。 

  根据公安部71号令规定,通过连续障碍、通过单边桥、直角转弯、侧方位停车、上坡路定点停车与坡道起步、限速通过限宽门、百米加减速、起伏路驾驶、曲线行驶9个科目将为路考必考科目。 

  养路费将随车转移 

  根据市路政局发布的通告,从12月1日起北京市机动车办理转籍、过户手续后,其预缴部分养路费不再办理退费,养路费随车转移。 

  同时,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征稽部门将为北京市迁往外埠的转籍车辆出具缴费截止日期证明函件,由转入地征稽部门自缴费截止日期的次月起衔接征费。外埠迁入北京市车辆,由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征稽部门审核原车籍所在地征稽部门出具的缴费截止日期证明函件后,衔接征费。 

  北京市内过户车辆由新车主自原养路费有效期的次月起续缴养路费。对停驶、注销等其他异动种类的退费政策不变。 

  逾期发薪将加付赔偿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给予女职工产假若不足90天,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将按受侵害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对用人单位予以经济制裁。逾期不支付职工工资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条例》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措施非常具体,如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等劳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医院不得拒收传染病病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非典、禽流感列入法定传染病行列;法定传染病由原来的35种增加到37种;规定传染病疫情信息须定期公布且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医院不得拒收传染病病人。新法还更加尊重个人隐私,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索要小费最高被罚3万元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违约责任等。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旅行社及其导游员或者领队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条例》明确规定,如果导游员和旅游团队的其他服务人员欺骗、误导旅游者消费,或者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者其他财物,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责令有关旅行社停业整顿。 

  个人财产外转有章可循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12月1日起实施。《暂行办法》所指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包括两类:一是移民财产转移,二是继承财产转移。 

  “缺斤短两”规定了新标准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缺斤少两的行为进行了更加具体的量化:单价不高于每公斤6元的食品,重量未超过1公斤的,允许最大负偏差值为20克;单价高于每公斤6元,但不高于每公斤30元的食品,重量未超过2.5公斤的,允许最大负偏差值为5克;而单价在每公斤30元到100元的食品,1公斤最大负偏差不得超过2克。金饰品最大负偏差值为万分之一,银饰品最大负偏差值为千分之一。 

  初中毕业才能开出租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有符合规定质量、数量要求的出租车辆、配套设施、设备、标志;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停车场所。 

  《规定》要求,出租车司机需符合以下标准: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被吊销客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吊销之日起已经满5年。
 
来源:
员工天地
法律解读
    版权所有: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
电话(TEL):(86-10)65543621/2/3/4/5/6/7
传真(FAX):(68-10)65543628
    京ICP备06008118号   技术支持:网络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