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 提出法官独立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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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4/12/01 15:48:20 |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呼声一直非常强烈。而最高法下放死刑复核权的法律依据是《人民法院组织法》。记者昨日(28日)获悉,最高法有望通过在修改该法时取消这一授权规定,为收回死刑核准权扫清法律障碍。 建议稿删除死刑核准权下放规定
据介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年底把《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规划。
今年7月,最高法委托北大法学院贺卫方和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分别牵头起草《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建议稿。昨晚,贺卫方和樊崇义分别向记者证实,两份修改专家建议稿已经完成近日提交到了最高法。最高法还将对修改建议稿进行论证修改统稿,以形成最终修改稿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贺卫方介绍,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制定于1979年,其中规定了许多不属于组织法范畴的内容。他认为,最高法的死刑核准权由组织法来授权规定是不合适的,将死刑核准权收回是严格执行法律精神、保障办案质量、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措施。据介绍,本次专家建议稿修改已经把这一条规定剔除。
建议稿提出法官独立观点
贺卫方说,专家建议稿中特别增加了“法官独立”、“法制统一的保障”、“上下级法院相互独立”、“法院设置的法定性”等司法改革中的新观念。尤其是将法官独立及法院设置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理念写进修改稿,并提出了具体方案。
贺卫方认为,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根本的表现,“法官无上级”。但我国的现实情况是,法院内部行政化倾向很明显。法院院长有行政级别,法官要对庭长和院长负责。法官判案时往往要向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汇报,法官缺乏独立办案的意识,这违背了法官独立的基本司法理念。
为此,建议稿规定,法官对于自己审理的案件有完全的审判权。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对于自己没有参与审理的案件不得干预;其次,严格限制审委会介入审判。
建议稿对法院与行政分离做出了具体设计。规定法院可以跨区域设置;直辖市不单设高级法院;高级法院财政由全国人大统一预算、划拨,人事任免也脱离地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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