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出台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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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4/11/15 14:50:09 |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采取了推定被执行财产所有权的标准,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但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所必需的家庭生活物品和费用、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以及有身体缺陷的被执行人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和医疗物品等八种财产不得执行。对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对动产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两年,对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也为两年。人民法院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不超过上述期限二分之一的时间范围内申请继续执行。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执行的方式、第三人的权利保护等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解释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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