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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将出台
发表日期:2004/11/15 11:25:15
刚刚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完成了第二次审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的工作。
  
  在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议的二审以后,经过向法工委内部关键人士的反复求证,新《破产法》已经可以肯定将于春节之前破茧而出。
  
  据《破产法》起草工作组组长朱少平介绍,目前的《破产法(草案)》,在起草过程之中,已经是经过了三次大的修改,并在广泛征求各部门、省、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的。
  
  这次新制定的《破产法》(草案),在调整对象上最大的一个突破就是准备至少把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力求保证市场经济下法律适用的统一。《破产法》起草工作组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欣表达了他对目前《破产法(草案)》的感受。
  
  草案中明确规定,将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依法设立的其他营利性经济组织,均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使破产法适用于所有企业,以改变原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其他企业破产无法可依的现状。
  
  考虑到商业银行不同于一般企业,其破产具有很多特殊性,国务院已经出台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这类企业的破产问题,将在该条例实施一段时间,总结经验后再进行立法。为此,草案第160条规定:“商业银行的破产,不适用本法的规定。”
  
  草案的新意之二,在于增设破产重整制度。重整制度的目的是使有复苏希望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特别是规模较大的企业在发生暂时支付困难时,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采用的一种企业挽救方式。草案借鉴国外破产立法经验,对重整的适用范围、申请和审查、重整计划的制定和表决、重整计划的执行等内容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由于重整需要一定的实力或债权人的妥协为基础,而且重整也有成功与否的情况,因此,草案限定重整只适用于法人企业,不适用于一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草案新意之三在于它增加了破产管理人制度。
  
  草案中据此规定: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就应当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企业的所有财产。而该“管理人”的概念已经与过去的“清算组”有了极大的更新,即“管理人”可由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相关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避免了由一些非专业人士操作资产监护和清算、处置可能出现的问题。对此,草案还专门对破产管理人制度作了详细规定。
  
  草案新意之四是防止欺诈破产的具体规定,防止“假破产,真逃债”损害职工和债权人利益等情形。草案还从和解、重整、破产清算程度的设计,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的非正常处分财产等行为无效,个别清偿无效行为,并对非法处分财产,恶意欺诈破产行为人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进行追究等方面作了必要的规定。 
 
来源:
员工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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