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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进入立法程序
发表日期:2004/11/09 9:46:23

  过些时日,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强买强卖的行为将被纳入治安管理范围。譬如强行进入体育比赛现场、围攻裁判员或运动员,出租房屋给无身份证的人,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等行为,将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这是日前首次提请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规定的内容。
  法律草案对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做出了较大修改,因适用范围很广、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而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一项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仅2003年,中国公安机关就处理了500万起各类治安案件,涉及上千万人。
  由“条例”变“法”
  1986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条例作了个别内容的修改。17年来,条例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治安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公安部副部长田期玉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作说明时坦言,条例有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罚种类和幅度、处罚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仍然亟待完善,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据介绍,治安管理处罚由“条例”变“法”主要有5个原因:
  一是现行条例调整范围过窄。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有8大类76项,而十几年来新出现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大量增加。二是处罚种类偏少。现行条例只规定了警告、罚款和拘留3种处罚方式,已无法适应当前及今后治安管理的需要。三是处罚幅度偏小。条例实施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现行条例规定的1元至200元的罚款已经明显偏低。
  四是处罚程序过于简单。现行条例仅就传唤、询(讯)问、取证、裁决等程序性内容作了原则规定,对案件管辖、证据种类、违法物品的扣押等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程序均未涉及。五是与其他法律不协调。现行条例的有些规定,与我国近年相继颁布或修订的一系列与治安管理处罚有关的法律不相协调,给公安机关的执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修改的主要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进一步严格规范了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与现行条例相比照,草案在以下方面作了修改。
  草案增加了应当受到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扰乱社会治安、侵犯人身权利的流浪乞讨行为;抗拒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命令的行为;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以暴力、威胁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等现行条例中没有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写进草案。
  此外,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也将受到处罚。现行条例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仅对个人。针对实际生活中一些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实际情况,草案规定,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警告,并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罚。
  草案增加了处罚的种类,大幅提高罚款处罚幅度。草案在现行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拘留等3种处罚种类之外,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以及吊销由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3种处罚。同时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的处罚。草案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罚款处罚的限额,将对个人的罚款数额提高到50元至5000元,对单位的罚款规定为2000元至10万元。
  同时,增加了治安管理强制措施的规定。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在现场处置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可以采取取缔、现场管制、责令解散、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禁止离开指定场所、收缴以及扣押等治安管理强制措施。
  草案完善了处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法治原则的要求,草案完善了处罚程序方面的内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裁决、执行、救济都规定了具体、细致的程序。
  修改了裁决事项。现行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时,可以一并作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裁决,并可以强制执行。从行政机关职能角度考虑,草案没有继续授权公安机关裁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
  专家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如能最终通过,将补充和完善中国治安管理处罚制度,严厉打击和惩治危害社会治安违法行为,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防止警察滥用职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在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必要惩处的同时,特别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进一步规范警察权力的行使。
  草案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将不用执行拘留,而可以按照每日200元的标准将行政拘留折处罚款。
  专家表示,这一规定在区别对待这些特殊违法人群的同时,又能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否定评价,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外,在执法程序上、行政诉讼、保障公民和其他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等方面,草案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草案还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法治原则,充实完善了处罚程序,并针对警察查处治安案件建立了相应的回避制度。草案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予采信,避免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
  在提高罚款幅度的同时,草案减少对行政拘留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草案将条例规定的大多数情况下拘留处罚为1日以上15日以下,细分为1日至5日、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3个档次,避免行政拘留处罚跨度过大,确保公安机关妥善处理自由裁量权。
  草案还改变了条例对行政拘留的合并执行没有上限的规定,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能超过30日。
 
来源:
员工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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