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0月10日),在广州召开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在“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下,《刑事诉讼法》将再次进行大规模修订,此项议程已列入十届人大的立法规划。修订将涉及羁押制度、死刑核准程序等具有高关注度的具体问题。
接轨国际:保释为主 羁押为辅
据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1996年作出了一系列的重大修改。随后几年,我国先后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国际条约,今年年初宪法修正案更是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人权保障已经成为司法制度改革的主题,在此背景下,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面临着进一步改革的需要。
黄松有介绍说,超期羁押是一个影响人权的重要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只能通过诉讼制度的改革。目前,我国的立法制度设计是以羁押为主,而根据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规定,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它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考虑到与国际接轨,黄松有建议立法规定保释作为一般原则,羁押作为辅助手段。
“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各个阶段的羁押期限,将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相分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超期羁押”,黄松有如是说。
死刑核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
目前,我国的死刑核准程序基本是书面审,行政化色彩较浓,因而有学者建议取消死刑核准程序,改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和其他重大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对此,黄松有则认为,应在保留死刑核准程序的前提下改革程序的具体内容,如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应当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应当提审和询问被告人,不能简单规定为书面审或法律审。
黄松有介绍说,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实际操作中,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院将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到地方高级法院行使。为更好地保障死刑犯人的生命权利,最高院正在考虑收回死刑的核准权。
“严格来说,这不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问题,而是落实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归位的问题”,黄松有说。
据了解,除《刑事诉讼法》外,《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工作也均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努力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黄松有如是总结三大诉讼法的修订目标。
最高院长VS法学学者:
行政诉讼能否确立调解制度引起争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昨日指出:“应当尽快确立行政诉讼的调解制度。”与会者表达了对这一观点的强烈关注。
行政诉讼案操作中常有调解
据了解,为了避免行政机关因行政诉讼而与相对人协商的过程中出现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目前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黄松有认为,“这一规定既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关于行政纠纷的处理,也不符合处理涉及WTO规则的纠纷的要求。”
事实上,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经常进行“协调”的工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张占忠介绍说,法院审理个别特殊的行政诉讼案件,确实会遇到陷入某种尴尬的情况,因为这种案件“硬判会激化双方的矛盾”,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有关法律人士举出“华农学位官司”,对上述说法予以印证。他分析说,此案之所以二审迟迟不能结案,其原因正是由于各大高校普遍实行了英语成绩和学位授予挂钩的制度,“判决之后涉及面太广”。
对于“具有普遍性的案件”,“调解”成为法官们不得不考虑的办法。黄松有评价说,司法实践中这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强调调解可能牺牲原告利益
对于黄松有的意见,与会的高校学者和法律工作者表示了谨慎的支持。
“在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是一个两难的问题。”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林莉红告诉记者,新的立法应该将其纳入并进行规范。“但调解一旦纳入法律范围,可能成为被告规避败诉风险的一种手段。”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管理学院的肖峰昌说。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肖志雄介绍,在“无理”的情况下,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一般都愿意接受调解;而为了避免“赢一阵子,输一辈子”的尴尬,原告在多种压力的作用下也容易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他认为,“现实中的这种做法,可能以牺牲原告的利益作为代价。”“而另一方面,也可能出现行政机关为了取悦原告而以公权力做交易的情况。”肖峰昌补充说。
“对于行政诉讼案件,不能一味强调调解,”肖志雄说,“事实上,被告败诉对整个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都能起到促进作用。从这个角度讲,行政诉讼的原告为国家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