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系在京民工 扶助弱势群体——北京律协参加《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一周年宣传活动启动仪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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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4/09/03 9:48:41 |
8月31日上午,《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一周年主题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建筑工地广场隆重举行。启动仪式现场彩旗飘飘、人头攒动。鲜花绿树环绕的主席台被布置成喜庆的红色,其后是巨幅电子屏幕,播放着法律援助宣传片。台前的代表席坐满了来自朝阳区各建筑工地的民工代表。活动特意安排了秧歌表演,为会场营造了欢快热烈的气氛,吸引了很多市民。启动仪式由朝阳区总工会、朝阳区司法局联合承办。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领导、北京市司法局耿景仪副局长到会并讲话。张庆会长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席启动仪式。北京市总工会、朝阳区总工会、朝阳区政府有关领导,以及民工代表先后发言。启动仪式上,中国经济出版社向民工代表捐赠了300套共1200册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丛书。在随后进行的现场咨询中,来自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易和律师事务所等8家律师事务所的16位律师解答了民工关心的各类法律问题。这些问题涉及民事侵权、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与民工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各个方面。律师在咨询过程中还向民工发放了法律援助宣传材料。现场法律咨询活动一直持续到中午才结束。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世界各国通行的为保障贫弱公民不受经济困难所制约,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帮助权而设立的法律保障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相对较晚,但发展迅速。1994年初,司法部正式提出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继在法律上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003年9月1日,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全国性法律援助专门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从制度创立进入到了加快发展的新阶段。 《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同时,该条例第六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协会和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地位。2003年,全市律师共接待咨询12万余人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3218件,其中律师办案量占89.4%。可见,北京律师在我市法律援助工作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发挥着日益突出的作用,已经成为法律援助的主体力量。辛勤工作在第一线的广大律师,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尽职尽责、无私奉献,倾其所能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去年,北京律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了马鞍山三建在京施工的500名民工拖欠工资问题,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案件涉及的500名民工因此入选2003年度十大法治人物。 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国只发展了短短十年,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必然的遇到了一些困难,这项工作任重而道远。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在全市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和协调下,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下,北京律师愿意付出更多的艰辛和努力,一如既往地向社会弱势群体伸出援助之手,建设法律援助事业更加美好的明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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