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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要想独“立”必先“孤立”
发表日期:2004/08/20 9:41:51
    北京市高级法院近日公布六条“禁令”,规定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请吃、请托、钱物;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律师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得违反回避规定,审理与本案当事人及其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同事等关系的案件;不得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律师等等。显然,这六条禁令的目的十分明确,就是要“离间”法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使立志独立判案的法官能够摆脱不必要的纠缠和干扰,也使那些意图以权谋私的法官少一些徇私舞弊的机会。

  司法独立已经成为一段时间以来,社会舆论最为关注的热门话题。而形成这种关注的原因,除了全社会法治观念的进步之外,更重要的则在于社会现实发生的巨大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秩序的逐步完善,政府、社会、公民之间,逐步明确其各自独立的主体地位,并形成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相互关系。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显著,法律与每个公民的关系日益紧密。司法公正已经成为维护社会公正最紧要的前提。而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和司法现状,显然并不能适应这样的要求。而司法腐败和司法受行政权力的干涉,是造成目前现状的重要原因。于是呼吁司法独立,就成了建立公正廉明的法治社会的最现实,也最迫切的要求。

  北京市高院的六条禁令如果真的得以实施,则至少可以基本保证在某一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法官可以相对“独立”于当事双方。一个与原、被两告都无私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无接触的法官,大概能够比较不受人情干扰和钱财诱惑,也就比较有可能持中公允地依法判案。

  设想如果北京市高院的这六条禁令能够长期坚持,则其辖下的法官们,至少是那些资深法官们,势必成为一群被“孤立”于一般百姓之外的特殊人群。虽然这样的职业前景看起来有些不近人情,但在一个正常健全的法治社会中,法官的“孤立”,正是其崇高的职业特征。从现在开始,以制度化的手段培养一批“孤立”的法官,正是为迫切需要的司法独立培育基础。

  当然,北京市高院的六条禁令在实行中一定还会遇到各种困难,譬如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政府作为当事一方固然可以恪守不请客、不送礼的“禁令”,但若要求法官严格实行回避原则,则会显得相当困难——在目前的现实条件下,谁也没办法在一级法院中找到一个与当地政府没有行政关系的法官。而要求法官严守“禁令”,拒绝向作为当事人的政府“泄露”案件审理情况,恐怕也不怎么现实。至于法院究竟该如何依据“禁令”,处置那些按照行政要求向政府“汇报”了案件审理工作的法官,恐怕就更是为难。

  因此,要不要、能不能建立一支不但“孤立”于普通公民和法人,而且也“孤立”于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法官队伍,则是实现独立司法、完善法治社会需要解决的更深层次,也更困难的问题。目前的六条禁令,还解决不了这些问题。(原载:《北京青年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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