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将实行《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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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4/08/19 9:48:15 |
日前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与四家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按照8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北京新开工程不为施工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将不得开工。 根据该办法,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应依法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投保,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建设单位应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审核。 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保险费全额交付建筑施工企业。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 施工人员因意外伤害死亡的,按照该办法,每人赔付不得低于15万元,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按照致残等级标准,赔付1万元至9万元不等。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北京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四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8月1日以后,工程开工前,投保人应以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为单位,到四家保险公司的代理机构———北京建安宏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办理保险手续,并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交验有效的投保单据。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差别费率计算方法: 施工承包合同价费率 在3000万元以下的(含3000万元)1.2‰ 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含1亿元) 0.8‰ 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的0.6‰ 按此费率计算保险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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